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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能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8/01/2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的函釋並非「出售」,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