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房屋所有人可否申請其他共有人之房屋稅籍資料?
(2018/04/0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共有人之一如經其他共有人授權,可代為申請稅籍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依前揭保密規定若房屋所有人確實為共有人之代理人,得予申請房屋稅籍資料。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