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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2019/04/22新竹市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表示該土地是繼承取得,繼承前一直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原即設立該地,房屋使用情形也都沒有改變,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無論是繼承取得、配偶或親屬間贈與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雖供住宅使用,仍需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經審查並核准後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呼籲

適用優惠稅率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108年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請民眾注意,別讓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