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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

(2018/04/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有民眾周先生詢問,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購買預售屋土地,不知可否申請退還該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全額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

假設周君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購買預售屋土地,其預售屋須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且買賣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民眾

應留意重購預售屋之建造進度,須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方有重購退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