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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

(2019/08/0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

A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大樓管委會)來電詢問,管委會為增加財源,如將外牆或屋頂出租他人,供刊登大型廣告或充作基地台,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

大樓管委會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大樓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委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所進一步說明

大樓管委會如所收取之租金收入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反之,如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以上,則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

A大樓管委員與建設公司簽訂出租大樓外牆供廣告使用之租約,每月收取租金10萬元,另將大樓屋頂出租予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使用,每月收取租金8萬元,該大樓管委會每月收取租金計18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特別提醒,大樓管委會務必多加留意相關申報規定,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辧稅籍登記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