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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8/8

1.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2019/08/0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

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1,9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1,900萬餘元,甲公司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1,000萬元、87至102年度保留盈餘1,200萬元,103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甲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4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後,補稅190萬餘元並處罰鍰100萬餘元。

該局指出

依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減少數,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依前述會計年度順序沖抵各該年度保留盈餘,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不足沖抵,而沖抵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方得列為上年度或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2.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收取之利息屬銷售額範圍;承租人取自出租人之違約金,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2019/08/0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利息,係在銷售勞務之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已約定每月1日收取租金105萬元(含稅),如延遲給付按月利率3%加收利息,因乙公司延遲1個月始給付租金,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3.15萬元,係屬甲公司銷售勞務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3萬元,稅額5.15萬元)報繳營業稅;另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租期2年,惟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勞務而收取之代價,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為認定基準,如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收入,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受罰。


3.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2019/08/0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

A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大樓管委會)來電詢問,管委會為增加財源,如將外牆或屋頂出租他人,供刊登大型廣告或充作基地台,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

大樓管委會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大樓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委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所進一步說明

大樓管委會如所收取之租金收入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反之,如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以上,則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

A大樓管委員與建設公司簽訂出租大樓外牆供廣告使用之租約,每月收取租金10萬元,另將大樓屋頂出租予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使用,每月收取租金8萬元,該大樓管委會每月收取租金計18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特別提醒,大樓管委會務必多加留意相關申報規定,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辧稅籍登記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4. 房屋增建須課徵房屋稅(2018/08/06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於原建物增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構造物,因會增加原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民眾請記得在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課徵房屋稅。


5.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2019/08/0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土地時,依規定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

民眾何君等3兄妹於106年3月6日繼承登記取得潭子區3筆土地,且該繼承土地係於105年2月26日經重劃完成,嗣後何君等3兄妹於108年4月8日訂立契約申報移轉上開3筆土地與王君時,主張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減徵土地增值稅40%,因「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包括因繼承而移轉,因而何君等3兄妹於移轉繼承土地時,不可適用減徵之規定。


6. 以遺產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者,其得抵繳限額因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有別(2019/08/0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

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

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案件,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稅款,倘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檔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單價,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上巿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抵繳,其得抵繳限額視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高低而定:

一、 假設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1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高),可申請以該檔股票3萬股抵繳本稅300萬元(即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

二、 假設申請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9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低),A公司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稅額則為18萬元【本稅3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即可以抵繳1800股(抵繳稅額18萬元/死亡日每股單價100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該局提醒如符合實物抵繳遺產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儘速提出申請實物抵繳,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7. 學生在外租屋支出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2019/08/0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新的學期要開始了,如有子女離家在外租屋求學,該租金支出可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列舉扣除額,有效合法節稅。

該局說明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不過要注意,如果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就不得再扣除該房屋租金支出,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同時合乎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可先自行比較兩者扣除金額的大小,再擇優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

申報綜合所得稅列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記得檢附下列文據供國稅局核認: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學校註冊繳交宿舍費收據)。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