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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登記工廠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是否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2019/08/0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稅務局說明
若在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益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即為受益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由受託人提出申請房屋稅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2. 住宅外側牆壁懸掛廣告物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8/08/0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將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其用地可享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廣告物在不影響自用住宅使用情形下,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自宅用地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下,土地所有權人即可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適用。
另今年108年9月22日因適逢例假日,申請特別稅率期限延至108年9月23日止,亦請民眾多加留意。
3. 土地移轉仍作自宅用地使用,新所有權人應於今(108)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9/08/0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土地已移轉,縱用途未變更,仍應於9月22日前(108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8年9月23日)提出申請,且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須辦竣戶籍登記,房地用途無供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當期地價稅始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上述常見案例有因繼承、配偶相互贈與、一般贈與及增加持分取得土地,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如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要件,請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4. 使用情形變更,要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2019/08/09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有些民眾對於營業商號停業或註銷營業商號,不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其未提出申請,地價稅仍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該處說明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處並提醒民眾,如果有使用情形變更,請一定要向該處提出申辦自用住宅,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5. 新生入學將至,搶進明星學區而遷出戶籍,當心地價稅增加!(2019/08/0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9月校園開學季將至,許多家長為孩子選讀心儀的學校,因而將戶籍遷出,可能將使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無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而不符規定,而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局說明
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戶籍要遷移,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滿20歲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原戶籍,該處才可以繼續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居住該地,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有供營業、出租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之情形,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若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加以裁處罰鍰。
6. 依法附設的地下停車位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019/08/1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常有民眾詢問若賣掉自己的住家土地,地下停車位和主建物一起移轉,可否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外,還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等條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的地下停車位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若該地下停車位屬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的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7. 屋頂搭建棚架,免徵房屋稅(2019/08/1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在屋頂搭建棚架,僅有頂蓋及樑柱,未設有門窗及牆壁,除供遮陽防雨用途外,未作其他目的使用,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以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搭建具有頂蓋、樑柱的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核課房屋稅,但因未設有門窗及牆壁,僅供遮陽防雨用途,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負擔,此類簡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
如在空地搭建棚架,因用途較廣泛,除供遮陽防雨外,亦能作為停車空間等其他用途,與專供遮陽防雨的屋頂棚架不同,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8. 個人醫藥及生育費,應取自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收據且未受有保險給付始得列舉扣除綜合所得額(2019/08/12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該局指出
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餘萬元,經該局以其中檢附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A診所單據10餘萬元與規定不符而否准認列。
甲君主張,A診所係合法醫療院所,自當適用醫療支出列舉扣除,請予追認云云。
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經財政部依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核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該診所開立之醫藥費單據10餘萬元與規定不符,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列舉方式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請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開具之醫藥費單據,以憑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