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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對村里辦公處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2019/08/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
近日有營利事業詢問,其透過村里辦公處捐助村內之弱勢青少年是否可作為捐贈費用申報?
因村里辦公處本身無獨立之預算,係屬鄉公所之內部單位,而非獨立組織之政府機關,故營利事業對村里辦公處之捐贈非屬對政府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申報。
惟如捐贈當地鄉公所並取得鄉公所出具之正式收據,則屬對政府之捐贈,可申報為捐贈費用。
2.營利事業用前半年之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應以新稅率計算(2019/08/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於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
營利事業如依上開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前揭規定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3.獨資合夥組織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2019/08/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但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且自申報107年度以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同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4.公司行號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請勿置之不理,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2019/08/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常有公司行號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來離職員工的扣薪命令,應該如何處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若該第三人公司或營利事業未依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換言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執行該第三人公司或營利事業的存款及其他財產等。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請勿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
5.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2019/08/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所以營利事業縱然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但是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
如營利事業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6.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2019/08/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說明
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將失去處罰之效果,故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皆明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針對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法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7.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餘存貨物是否需開立發票報繳(2019/08/1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
某獨資商號會計廖小姐來電詢問,其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貨物之店家,負責人欲將該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餘存之存貨是否要開立發票?另若商號有違章情況,其論處對象要如何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
獨資經營之商號轉讓他人經營,此時商號之營業人統一編號並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租稅義務應各自負擔。
因此,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予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依法繳納營業稅。
另若商號有違章情形,獨資組織其負責人若已變更,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另補充說明
若是獨資組織負責人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
8. 個人在我國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未能提示成本費用,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2018/08/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民眾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
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該局舉例
甲君107年於國內拍賣會出售其收藏已久的藝術品,拍賣成交價為320萬元,甲君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遂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9.2萬元(320萬元x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
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