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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8/22

1.營業人假出口冒退營業稅,除補徵冒退之營業稅款外,並涉及刑事責任(2019/08/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無外銷事實,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再以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並向稽徵機關詐領退回該進項稅額,除追補冒退之營業稅額外,其代表人恐有觸犯刑法之嫌。

該局指出

營業稅「零」稅率適用範圍,各國立法例多僅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因所適用之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

另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關於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有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退還。倘無交易事實、製作或取得虛偽不實之進銷項憑證冒退營業稅之營業人,恐涉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等罪。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2至105年間向國內乙公司購買電話儲值卡,申報出口外銷,查該電話儲值卡僅能於國內搭配門號使用,未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甲公司雖提供購買電話儲值卡並外銷之證明文件,惟查其外匯匯款地為乙公司之登記地址,而購買電話儲值卡之資金來源亦非甲公司自行存入,且甲公司將電話儲值卡報運出口後旋即以低價報運進口,甲公司在無實際交易情況下,虛偽安排不實進銷交易流程,製作不實進銷交易文件冒退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除向甲公司發單補徵詐領之退稅款6百萬餘元外,另將甲公司代表人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
  該局呼籲,為遏止以不實出口冒退營業稅,維護租稅公平,如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有冒退營業稅情形,除依規定補徵詐領之退稅款外,尚涉及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2.108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了!獨資、合夥組織得免暫繳申報哦!(2019/08/2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提醒,除了符合規定可免暫繳的營利事業,記得如期完成暫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整理營利事業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之情形如下:

1.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2.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3.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6.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7.營利事業以其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該分局再次提醒,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開始,應在9月30日前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加計利息(10月31日前補報繳,自10月1日至補繳日,按其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逾10月31日仍未繳納,由稽徵機關核算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發單補徵;若逾開徵限繳日仍未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3.扣繳稅款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2018/08/2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且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

甲公司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每月應依給付總額55,555元〔50,000元÷(1-10%)〕辦理扣繳,扣繳稅額5,555元(55,555元×10%)應於次月10日前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房東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甲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務必多加留意相關規定,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4.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8年9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2018/08/2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5.工廠內以自動化設備生產冷泡茶是否應該課徵貨物稅?(2018/08/2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炎炎夏日,人手一杯清涼冷泡茶,讓人消暑又解渴,生意人荷包賺滿滿,林先生看到這股商機來電詢問,若於自設工廠內將茶葉從沖泡、裝填、封裝皆以自動化設備生產,該清涼冷泡茶是否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依貨物稅條例及財政部83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31607076號函規定,設廠機製未加糖及添加物之茶飲料,應按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15%貨物稅。所以,林先生若有意願設廠機製冷泡茶,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6.個人將所有房屋出租予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租金補貼對象,可享有租金所得減免優惠(2018/08/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

王君於107年3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 金補貼者,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王君於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1,400元〔(12,000×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

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出租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7.夫妻分開申報所得稅有條件,檢附證明最保險(2018/08/2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

日前有位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因與其配偶感情不睦,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勾選夫妻分居而分開申報,為何仍將夫妻所得合併核定?

經該所回復,林小姐雖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故仍應將林小姐之所得資料與其配偶合併計稅。

該所說明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方能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一、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二、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三、因受家庭暴力,取得通常保護令、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應檢附保護令影本)。

非屬前揭認定標準但處於分居狀況者,須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又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

該所特別提醒夫妻分開申報、分別申報合併計稅及分單計稅規定各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義務,以免因短漏報稅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