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房屋已未作營業使用,請及早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2019/09/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所有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營業登記已辦理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並已變更使用情形時,記得於變更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該局進一步指出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的稅率。現行臺中市房屋稅稅率,可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等稅率。請民眾於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後,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