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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回原自用住宅土地不得申請重購退稅

(2018/10/01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但如果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則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能申請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