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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所得價金,應先抵繳強制執行費

(2019/10/0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稅務局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固然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但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

如果遇有拍賣價款不足受清償時,上揭執行費用得優先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