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稅務新聞彙整10/22

1.營業事業虛列薪資費用,將遭補稅及處罰(2019/10/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員工A君曾於92年4月離職,嗣於年資中斷近10年後於101年復職,而甲公司未於A君92年離職時給付退休金,卻於10年後(即103年)給付系爭退休金並列報薪資支出,甲公司雖有提示支付證明,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103年4月6日將5,000,000元匯入A君於乙商業銀行帳戶後,A君於同年月9日又將其中4,700,000元再轉匯入甲公司帳戶,並且同年月11日提款300,000元現金,有資金回流情事,難認甲公司有支付員工A君退休金之事實。

從而,甲公司虛列薪資費用之違章行為明確,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呼籲,請各公司行號應誠實申報員工薪資費用,營利事業實際上若無支付事實虛增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國稅局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2.營利事業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應以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者為限(2019/10/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又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虧損數額,應以實際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

近期查獲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報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損12萬餘元,嗣經查得尚有短漏報之稅後純益246萬餘元,經該局重行核定未分配盈餘234萬餘元,除補徵稅額23萬餘元,並處罰鍰9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104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340萬餘元,該局查獲短漏報稅後純益仍不足彌補帳上累積虧損云云,經該局以其105年股東會議事錄中討論及決議事項之內容並未有彌補虧損,自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並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對此營利事業常有誤解,特予說明釐清。


3.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2019/10/1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有損失而取得之工程解約賠償款,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銷售額之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係經營紮鋼筋工程業,取得B公司給付之工程解約賠償款,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合計279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3萬餘元,並處罰鍰13萬餘元。

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系爭賠償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云云,經該局以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係指取得該賠償收入之原因,並非來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若其原因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與銷售行為有關,屬銷售範圍,依財政部91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釋規定,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之賠償款、訂金、預收貨款、分期付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均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分別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4. 住家房屋僅供登記網路交易營業場所,可按自住課稅(2018/10/1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有民眾詢問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場所,可否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

財政部於104年作出解釋,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

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將原自用住宅住址登記設立商號,而實際交易是在網站交易平台完成,住宅未提供辦公或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的營業貨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使用情形已改變,則須申報變更使用,以免補稅處罰。


5. 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2019/10/18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土地增值稅者,可否改訂繳納日期?

該局說明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取得所有權之人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申請代為繳納時,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亦無錯誤,自不再改訂繳納日期。


6.小確幸來囉!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未達5,000元免稅!(2019/10/1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

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及運動彩劵之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由2,000元提高為5,000元。

員林稽徵所說明

本次修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免稅門檻提高,訂於108年12月1日施行,該施行日是指獎券「兌獎日」而非「開獎日」,即政府獎券中獎人於今年12月1日以後兌領獎金,即適用新免稅門檻5,000元之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

108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開獎日期為108年9月25日,而領獎期間自今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如兑中四獎獎額4,000元之中獎人於今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6日間兑領獎金,即可適用新制免扣繳稅額之規定,省下800元稅款,中獎民眾記得配合調整兌領獎金期程哦!

該所提醒兌獎金融機構及獎券經銷商,注意課稅標準的修正及兌領獎金期程之規劃,正確給與獎金,也讓中獎民眾感受到政府的美意。


7. 一定要辦理戶籍登記才可以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嗎? (2019/10/21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原有一間房屋按1.2%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因另購新屋須將戶口遷出,舊屋仍供爸爸居住使用,想了解房屋稅是否會增加,而無法按1.2%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

只要該房屋係供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無出租營業情形,且未達3戶的戶數限制,可繼續按房屋自住稅率1.2%課徵,不因戶口遷出而取消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

自住房屋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無出租使用情形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適用房屋稅率1.2%。


8. 個人收取之違約金,為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補稅受罰!(2019/10/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買賣不動產時,因他方未履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列為其他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間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賣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義務,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賣方按契約約定支付張君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惟甲君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收取之違約金列報其他所得,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

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