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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貨換貨 也要開發票

 (2019/11/24聯合新聞)

台北國稅局表示

商業活動中,除了直接支付貨款之外,雙方也可能透過以貨換貨、代工服務等現金以外的籌碼進行對價交易,這種做法在稅法上認定為「交換行為」,交易雙方也要開立發票,價格以雙方交換的商品價值,擇一從高認定。

在這類非現金交易當中,雙方廠商可能分別提出貨物或勞務作為對價關係,譬如說甲公司可能提供原料,委託乙公司進行加工,甲公司為了不想付加工費,提案用剩餘原料抵付加工費,乙公司也同意這種做法,就是所謂交換行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營業人之前互相以貨物或勞務進行交換交易時,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的交易標的時價,從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