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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補助額外健檢 列報員工薪資費用(2019/11/25聯合新聞)
公司支付員工健檢費用,如果是補助一般性定期健檢,或是超出職安法規定範圍的額外補助,公司在列帳時應列為「薪資費用」,員工取得的補助也屬於薪資所得,必須併計員工薪資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若是依照職安法相關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的費用,可核實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超出職安法範圍,另外增加的健檢次數及項目負擔,或是員工一般性定期健檢,則屬於公司補助,應列為「薪資費用」,員工取得的補助也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依法要併計員工薪資所得來扣繳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今年依職安法規定,針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工作的勞工,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檢費用共30萬元,這部分可視為職工福利,不必併計員工薪資所得。
2.開曼群島反避稅 新規將上路 (2019/11/25聯合新聞)
全球反避稅風潮擋不住,開曼群島近日公告新版「經濟實質法」對外徵求意見,新增未申報罰則及反避稅條款等兩大新規。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建議,台商應關注開曼當局未來的反避稅個案認定,並留意是否在當地有實質營運需求,保留相關證據因應查核。
此次開曼經濟實質法修正,主要有兩大改變。
首先新增「未申報」處罰規定,過去僅針對惡意隱匿或提供虛偽資訊設有罰則,未來修正後,企業若未在年底期限內提交年度報告,將處罰5,000元開曼幣(約新台幣18.6萬),且可按日連續加罰500元開曼幣(約新台幣1.8萬),罰到提交為止,且無上限。
另一項重大修正則是新增「反避稅」條款,若公司在當地進行的調整或安排,被開曼當局認定為有逃稅嫌疑,將會重新認定其活動,回歸到調整或安排前的狀態後,再來檢視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這次開曼經濟實質法修法納入的反避稅條款,相當類似近年國際上為避免租稅協定濫用而訂定的「主要目的測試條款」。
台商企業或個人為因應免稅天堂經濟實質要求,而去調整自身投資架構或交易模式時,要留意是否有實質營運需求或商業理由等要素,並保留相關資料、證據,以應對開曼稅局的詢問及查核。他表示,這項新政策很可能在年底公布實施。
3.以貨換貨 也要開發票 (2019/11/24聯合新聞)
台北國稅局表示
商業活動中,除了直接支付貨款之外,雙方也可能透過以貨換貨、代工服務等現金以外的籌碼進行對價交易,這種做法在稅法上認定為「交換行為」,交易雙方也要開立發票,價格以雙方交換的商品價值,擇一從高認定。
在這類非現金交易當中,雙方廠商可能分別提出貨物或勞務作為對價關係,譬如說甲公司可能提供原料,委託乙公司進行加工,甲公司為了不想付加工費,提案用剩餘原料抵付加工費,乙公司也同意這種做法,就是所謂交換行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營業人之前互相以貨物或勞務進行交換交易時,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的交易標的時價,從高認定。
4. 保護營業秘密的合法控管 (2019/11/24聯合新聞)
近來因商業間諜案例頻傳,加上美中貿易戰之下,智慧財產權保護已成為雙方角力的主要議題,台灣高科技公司身處其中,自然不可輕忽對於商業間諜的防範,以免身陷鉅額損失或民刑事法律訴訟的風險。
針對在職員工與離職員工,企業在營業秘密與商業間諜預防上,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控管對策,勞資雙方訂定契約,彼此約定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義務,亦是企業可能會採用的控管措施。
但企業應注意
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條款,若是等到員工離職後,才提出給員工簽署,可能發生員工不願簽署,但離職程序卻已完成的爭議,從《勞動基準法》第15條與第16條的規定而言,員工僅需遵守預告期間辦理離職,即足以產生離職之法律效果。
勞工的離職意思表示,基本上是單方行為,只要依法進行預告,就有權終止僱用合約,企業欲主張保密義務,若勞工屆時已不願簽署,資方亦難以主張離職程序不完備,與其事後產生爭議,不如員工在到職時或在職期間內,即完成適法合約條款的簽署。
所謂適法合約,尤其就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企業應留意過往許多法院見解,以及2015年修法增訂的勞基法9-1條,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需有合理補償,也就是代償金的規範。
即便就職當下與在職期間已和員工簽訂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條款,由於2015年修法,實務上亦有過往已經簽訂競業禁止約定,卻因未約定代償金額數,因而導致約定無效的案例,建議企業仍應檢視所簽合約,是否合乎勞基法之相關規範,及時完成適法合約。
為保護企業營業秘密,宜考慮於員工離職前及時作出控管,包括已提出離職或退休申請,至正式離職的期間內,限制該等人員存取資料的權限,例如資料庫的存取、進入特定機密資料的存放場域,必要時可考慮先將該等人員使用的電腦收回,以全新且無任何機密資訊的電腦讓準備離職或退休的員工完成剩餘的工作。
對於在職員工,同樣應有存取權限的控管,亦即要基於內部規範給予適當的存取權限並加以管理,僅給予有必要知悉相關機密資訊的員工存取權限,以降低資料洩漏所造成的風險,例如設定存取權限前進行必要的調查,設定存取權限後,也要對相關人員之適當性進行調查確認,且對於人員在部門或專案承辦的異動,也要即時且適當地變更存取權限。
機密資料也應考慮與一般資料分離保管,對於機密資料的文件、檔案及儲存媒體,給予較高強度的實體安全管理機制,例如上鎖的檔案室、採取許可進入制度、保全系統或管理人員等控管機制,在數位檔案則宜考慮對未連結網路的PC,也可考慮給予實體安全的控管機制。
另可採取無紙化的做法,降低無權限人員接觸到機密資料的機會,在機密資料僅有數位檔案的情況,也可再輔以檔案禁止列印、隨身碟禁止使用的方式,避免資料被人員攜出的情形,會議上發放的會議資料也必須加以收回,進一步亦可考慮採取對人員離開公司時對紙本及儲存媒體的檢查措施。
5. 企業賣借名登記土地 要稅 (2019/11/25聯合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企業出售借名登記土地,無法享有免稅優惠。官員表示,這種行為在認定上屬於「債權買賣」行為,必須依營業稅法規定,依據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依規定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營業人出售已取得所有權的土地,其獲利依法可免納所得稅,若是交易損失也不得扣除,應在申報營所稅時,載明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同時開立「免稅」銷項發票。
不過實務上,有些企業早期囿於法令限制,將購買的農業用地登記在他人或公司員工名下,以「借名登記」的方式,並在公司帳列「其他土地」,隨後因土地飆漲等原因出售,此時就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國稅局指出
實務上曾查獲某甲公司的106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帳列申報出售土地增益部分,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帳外調減這筆土地增益。
甲公司雖提供買賣土地合約,但調閱該筆土地異動資料後,並無甲公司登記為所有權人的相關異動紀錄,甲公司解釋,由於該筆土地是農地,不能登記為公司所有,只能借名登記在公司名下,對此國稅局表示,這類行為應屬於債權買賣,出售的獲益非屬免稅所得,必須調整補稅。
國稅局表示
由於不動產所有權是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出資購買土地,如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公司並非土地所有權人,而是具有對這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
因此公司出售借名登記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了必須按照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所稅時,也須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以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所稅,以免漏報。
6. 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納印花稅(2019/11/2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一般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至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為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不具有契約合意之性質,則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拿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地方法院之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因該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係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具使用,則應繳納印花稅。
7. 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土地增值稅條款 (2019/11/26屏東縣政府財務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可否選擇適用不課稅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8. 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2019/11/2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已繳納或已計貼的印花稅票,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是採實貼稅票、彙繳繳納或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均可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但如果是契約訂立交付使用後因故解除原契約,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尚不得以合約所載事項並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或已計貼之印花稅。
9. 分期繳納之欠稅執行案件,在未繳清欠稅前,仍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2019/11/2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民眾詢問,欠稅移送案件已向行政執行機關辦妥分期繳納,其被禁止處分的不動產可以辦理塗銷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數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惟為防止欠稅人藉由財產移轉而規避稅捐之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輔導欠稅人繳清全部欠稅後,再塗銷其所有財產之禁止異動。
該局特別提醒,欠稅執行案件雖依法辦妥分期繳納,在未繳清前,仍有欠稅事實,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據以塗銷欠稅人所有財產之禁止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