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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以免受罰
(2019/12/0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近來有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公文通知,要在規定時間到達辦公處所備詢或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因為一時疏忽,未按時到案備詢,在收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才發現自己遭到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及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可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件或到場備詢,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可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