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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限期兩年 以完成移轉日為準

(2019/12/01聯合新聞)

換屋族透過「重購退稅」省荷包,是常見的合法節稅管道,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兩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才可適用,地方稅務局常接到民眾詢問,「兩年」買賣期間如何認定?對此台中市稅務局表示,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起算日都是以先買或先賣的土地完成移轉日為準。

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兩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也就是指新買土地現值高於所賣土地現值、以小換大,且符合自用住宅等規定時,無論是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土增稅。

其中在買賣期間認定上,地方稅務局指出,無論先買還是先賣,都是自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