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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貨品囤國外倉庫 有條件免列收入(2019/12/11聯合新聞)
中區國稅局提醒
年關將至,經營外銷業務的公司,若將貨品囤放於國外發貨倉庫,因其出口時已經申報銷售額,若是實際上仍為待售狀態,或是出售後價格有調整,必須委由國內會計師或當地合格會計師盤點簽證,才符合免列收入的標準。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一般而言,這種作法的風險在於,當貨品從國內輸出到國外發貨倉庫時,就已經先按出口報單價格,申報過銷售額,但此時商品尚未實際交付到客戶手上。
等到貨物實際出售時,如果實際銷售價格與原本出口報單的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確實可以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調整營業收入的內容,然而必須要找到合格的會計師簽證。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在「營業收入」項下,自主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共調減5,100萬餘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但公司方卻表示國外發貨倉庫眾多,共有十幾個倉庫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未委託會計師盤點。此案最後遭國稅局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
2. 列報佣金支出 留意二重點 (2019/12/13聯合新聞)
台北國稅局表示
企業委託他人或他公司仲介達成交易、列報佣金支出,尤其是針對外銷案件,必須要符合二大要件之一,一是必須在合約內容內載明仲介事實與佣金;其次,若缺乏合約,或合約內容不清,就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支付證明,否則佣金支出有可能會被剔除補稅。
近期有個法院判決出爐,A公司透過B公司仲介,外銷一筆總價值1,000萬元貨物給C公司,並支付400萬佣金給B公司,佣金占比高達40%,雖然A公司向國稅局提出佣金合約與匯款證明,但國稅局發現,這筆合約中卻沒有明訂佣金計算方式。
在這個案例中還發現,A公司與C公司原本就有往來,不必透過B公司仲介;實際上調查佣金匯款資料,又不是直接匯給B公司,而是匯給某個境外第三人。
國稅局最後認定
A公司與C公司之間的交易,並不需要B公司仲介,剔除這筆仲介支出,並調整補稅,這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
對國稅局而言,對於移向境外的金流會的特別小心,尤其此案佣金占比過高,金流又疑點重重,自然會成為重點查案的對象。
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協助介紹或代理銷售事業產品或服務,而由事業支付的報酬。
因此,營利事業的佣金支出,必須要有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實際提供仲介服務、並具備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才能進行認定。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的成本費用與收入配合原則,即便營利事業形式上具備佣金合約或結匯支付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具有實際仲介的事實,也不能認定屬於營利事業經營所必要或合理的費用,未必能認列支出。
3. 申報員工旅遊費 節稅有撇步(2019/12/13聯合新聞)
南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辦理員工旅遊,列報相關費用節稅時,必須要留意二大重點,首先是公司是否有成立職福會,其次則是員工旅遊是否有資格限制,二大要素將會影響列報方式,甚至可能會造成額度的限制。
秋冬之際是企業舉辦員工旅遊的高峰期,營利事業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將會影響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的列報,對於有成立職福會的企業,原本就已經有提撥職工福利金,員工旅遊的費用必須優先由福利金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才能列為其他費用。
會有這項規定,是因為職工福利金本身就可以列為費用,若未優先提撥,可能衍生過度列費或重複列費的問題;如果營利事業未成立職福會,員工旅遊支出就是直接列在職工福利項目之下,相關限制要符合法令規範。
員工旅遊是否有資格限制,也是另外一個重點,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支出性質就會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
4. 稅捐稽徵文書,由應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簽收,即生合法送達效力(2019/12/10臺中市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因為延遲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或處罰鍰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責。事實上,管理員一旦代為收受稽徵機關寄發給住戶的繳款書、公文書,即已發生送達的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
公寓、大廈、集合式住宅為現代普遍的居住型態,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文件等工作,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本質與民事訴訟法所稱的受僱人相當,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皆屬僱傭雙方私契履行上的問題,均不影響送達的效力。
5. 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切記先行繳納半數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移送強制執行(2019/12/12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依法申請復查者,雖未繳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收到復查決定及應納稅額繳款書後,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則必須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才可繼續暫緩移送執行,否則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
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於提起訴願時,切記先行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損及自身權益。
6. 營利事業累積虧損 不得認列政治獻金(2019/12/15聯合新聞)
不少民眾或營利事業選擇在選舉年捐贈政治獻金,支持符合理念的候選人或政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
公司若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將不得認列已捐贈的政治獻金。
國稅局表示,政治獻金法規定,公司對政黨、參選人的捐贈,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並規定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50萬。
此外若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未彌補,依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國稅局表示,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依據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為準,舉例而言,2018年財務報表若有累積虧損,今年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7. 房產多人共同繼承 可分別繳稅與登記(2019/12/10聯合新聞)
台北國稅局表示
親人過世遺留房產,但是繼承人眾多,房產過戶可能會受到延宕,個別繼承人可以分單繳納遺產稅,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以避免逾期過戶,遭地政機關罰鍰。
家人過世之後,繼承人若是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可能會導致不動產遺產遭地政機關列管,並科處罰鍰。一般來說,移轉登記通常需要繳清全額遺產稅,才能透過繳清證明書,辦理後續繼承登記。
不過針對多人繼承遺產的情況,官員指出,每位繼承人都可以申請分單繳納遺產稅,按照法定應繼分作為標準,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即便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還是可以辦理公同共有(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不動產繼承登記,但不得辦理分割登記,或是其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8. 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2019/12/11臺中市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申報移轉土地增值稅時,都享有可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等優惠措施。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就無法適用該減徵之規定。
9. 車主過世 繼承人要繳牌照稅(2019/12/13聯合新聞)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課徵使用牌照稅的汽、機車,車主過世之後通常會預設繼承人為新的納稅義務人,繼承每年4月繳納使用牌照稅的義務,若未使用或交由他人使用,也應記得先辦理過戶。
使用牌照稅是向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車主死亡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如果沒有特別辦理拋棄繼承,就會成為這台汽車或機車的所有人,因此繼承人也會成為這台車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
繼承人取得車輛所有權之後,如果認為沒有打算繼承使用車輛,必須要到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後,使用牌照稅才會向新車主課徵;如果繼承到的車輛已經老舊、不堪使用,除了將車體交由合法回收商辦理環保回收外,對別忘了將車牌取下,帶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10. 房屋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 (2019/12/11屏東縣政府財政局)
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課徵對象,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部分建案為吸引民眾購買,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方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做為書房、儲藏室或辦公室等使用,殊不知該夾層需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所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也要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
房屋如有增建夾層,則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
11. 擅自改裝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一經被查獲將被處以罰鍰(2019/12/09聯合新聞)
民眾若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應依規定補繳稅款,否則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車主擅自在貨車上加裝座椅當客貨車使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
12. 未辦登記房屋移轉時免貼印花稅票(2019/12/12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李先生打算將沒有權狀的房屋過戶移轉,詢問依規定該貼用多少印花稅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未辦登記的房屋(即未取得所有權狀),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一般所稱的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因本質上無法申請物權登記,而為不動產所有權的讓與,因此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因此,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貼心提醒
民眾於申報契稅前先了解移轉的房屋如屬於未登記房屋,過戶移轉時可免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