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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誰能列報扶養小孩?
(2019/12/19聯合新聞)
一家人長年由媽媽負責報稅,但如果某天夫妻感情失和,最後走向離婚一途,爸爸願意每個月支付贍養費,那麼在未來報稅時,這位爸爸能不能列報扶養小孩節稅呢?
北區國稅局表示
如果發生重複列報扶養的情況,國稅局會以實際扶養、共同生活事實等判斷方式,來認定實際上可以節稅的一方。
夫妻離婚後常常發生這種尷尬的狀況,舉例,一位張先生(化名)與前妻陳太太(化名)在前年離婚,離婚的過程中,雙方說好子女由陳太太來照顧,張先生每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然而隔年報稅時,張先生跟陳太太各自出於節稅考量,都分別列報子女的免稅額。
無論是張先生或陳太太,不管有沒有給贍養費或孝親費,重點都在「實際共同生活」這一點,依這個標準核認扶養免稅額。即便張先生每個月都有支付生活教育費用給陳太太及子女,但是子女實際上還是由陳太太照顧生活,如果兩個人都申報子女免稅額,國稅局就會特別去查,最後剔除張先生申報的免稅額並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