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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取得房屋,仍應申報契稅
(2020/1/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為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因法院拍賣取得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負有房屋稅繳納義務,並應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移轉應該由取得人申報繳納契稅,而契稅的課徵,係依照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算,但是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標購價格如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該局提醒
標購法拍屋應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