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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投資優惠 兩重點
(2020/1/14聯合新聞)
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投資優惠今年起上路,勤業眾信會計師提醒,今年起列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減稅時,可以涵蓋之後三年的資本支出;其次,若以未分配盈餘資金進行投資,其投資日都是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為準。
因應《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修訂新增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優惠,財政部於日前公布子法規《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會計師提出兩項重點:
第一重點
公司自今年起列報2018年的未分配盈餘減稅項目時,只要是在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總投資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資本支出,都有機會列入減除項目。
會計師說明,產創條例修正後,單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被用在往後三年度的實質投資,可以減除應稅稅基,但是企業在檢視投資年度時要特別小心,所謂投資年度的認定,並不是依據發票日期,而是依據投資項目不同時間點來認定。
第二重點
依子法規定,若以未分配盈餘資金進行投資,被投資項目不論是否有分期付款,投資日都是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所有權登記日或受領日為準;軟硬體設備相較單純,是以交貨日認定;技術授權則是以取得日認定。
會計師舉例,假設有企業在2018年末購買設備並預付訂金購買設備,2019年實際交貨,但是後續又跟廠商分四期付款,最後一期尾款要等2022年才支付,這間企業想適用抵稅,就會遇到二個問題:第一,2018年支付的訂金不適用抵減規定;第二,2022年的尾款,能否適用抵減仍有疑慮,建議財政部能解釋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