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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加班費、特休獎金 免課綜所稅
(2020/1/9聯合新聞)
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工拿到薪資條之後要注意,合法的加班費跟年度特休假獎金,依法都可以免課綜合所得稅,除了要瞭解相關規定之外,也要仔細核對薪資條,注意雇主有沒有漏報或誤報的情況。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基於雇主需要而出勤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都可以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而所謂的「規定標準」,其實就是合法的加班,加班費都可以免稅。
一般加班費的算法,都是依照加班時數來計算,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4條以及第32條看,原則上只要每個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這段期間換算所得到的加班費總額都可以免稅。
特休假則有點特別,目前勞基法規定,同一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可在到期後轉成薪資,或是最多延後一年再轉換,這筆薪資俗稱「特休獎金」,在法律上的屬性也和加班費一致。
不過由於特休獎金是沒休假才會拿到,性質跟普通加班費略有不同,所以不用受到加班時數上限的規定,免稅額度自然也就沒有上限,因此只要是特休假換來的薪水,都屬於免稅範圍。
許多企業會在12月31日結算前一年度的特休假,建議民眾要特別留意薪資條,確認這筆獎金是否有著落。
雇主應備置薪資清冊,將發放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等事項紀錄,並按有關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以維護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