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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員工國外出差費 護照影本可作為憑證
(2020/3/10聯合新聞)
公司列報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時,若不小心遺失登機證,也可選擇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出國事實的證明文件來取代,例如航空公司所出具證明、護照影本、搭機證旅客聯等,都可作為佐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列報出差人員搭乘國際航線飛機的交通費時,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機票購票證明單等作為憑證。
國稅局近期接到不少公司詢問,員工國外出差的登記證已遺失,只保存了電子機票及旅行業者開立的代收轉付收據,是否仍可認定費用?國稅局表示,登機證並非唯一證明文件,只要足以證明出國事實的文件,都可取代。
常見可取代登機證的憑證像航空公司的搭機證旅客聯、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的證明或護照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