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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運動員 可列舉扣除

(2020/3/25聯合新聞)

個人捐贈運動員可列舉扣除,今年5月報稅將首度適用。

財政部表示

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運動員捐贈專戶捐款,如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就視為對政府捐贈,捐贈金額可全數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且無須申報贈與稅。

不過若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就應視為對教育文化公益機關團體捐贈,可在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舉扣除,超過限額部分必須申報贈與稅;如果指定捐贈對象,同時是捐贈人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除了無法列舉扣除所得稅外,還須在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全額申報贈與稅。

舉例來說

王先生透過教育部設置的捐贈專戶,指定捐贈500萬元給運動員陳小姐,且王先生與陳小姐並不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則王先生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綜合所得額的20%。

如果王先生綜合所得額為1,000萬元,則他可列舉捐贈扣除額200萬元,超過額度的捐款300萬元部分,則必須申報贈與稅。

隨著國內運動風氣越來越盛,國人捐贈運動員,也可達到減稅效果。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除了個人捐贈運動員可抵稅之外,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也可列為費用減除,不受金額限制。

至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相關款項,依法有五種樣態,包括捐贈體育團體、培養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動員工體育活動、捐贈政府及學校體育器材或設施,以及購買國內舉辦的運動賽事門票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