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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收取出租違約金 要開立統一發票

(2016/1/26經濟日報)

中壢區杜小姐問:營業人沒收租約之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發票?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

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短漏報銷售額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