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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列併購損失 二點不漏(2020/10/2聯合新聞)
如果買到經營不善的事業體,認列投資損失時就得注意二個重點。
南區國稅局表示
只有當減資等情形發生,也就是投資損失實現時,母公司才能認列;其次,針對曾經減資的子公司,後續走到清算階段,也須留意將已減資的部分排除計算,以免重複列報遭剔除。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即便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但尚未影響股東原有出資額,股東就不能認列該筆損失。
舉例來說
譬如甲公司在2011年曾入股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億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在2014年為了彌補虧損,只好減資60%。
對於甲公司而言,2011年到2013年間,都不能列報投資損失,只有在2014年乙公司實際減資後,甲公司才可以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比例減資60%,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
最近發現有些營利事業會犯第二個錯,當子公司不僅減資,最後走到清算一途,母公司列報投資損失時,會疏忽過去曾經減資的事實,導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同樣以前例甲、乙公司來說明
假設乙公司在今年面臨疫情,最終不堪虧損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甲公司獲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這種情況下,甲公司今年認列投資損失的算法,就要以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先減除2014年認列的投資損失(6,000萬元),再減除今年取得的清算分配款(500萬元),最後可認列的投資損失,即為3,500萬元。
2.超商攻團購 須逐筆開發票(2020/10/2聯合新聞)
超商搶攻團購商機,常由分店自行經營網路社群銷貨,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是店家在團購過程中未開發票,恐怕涉及漏稅疑慮;若是由員工個人買斷商品、分送給團購參加者,國稅局將加強實際查核,經確認為經常性銷售,將輔導個人另立稅籍。
都市地區超商林立,不僅配合通路祭優惠,許多業者也投入經營在地社群,譬如由店家個別成立LINE群組,邀請街坊鄰居加入,以團購商品的模式招攬客人,衝刺業績。
不具名超商業者指出,通常團購商品到貨後,會請客人到店取貨,原則上都會依法開發票給客人。
但有些商品若為大宗包裝,由參與團購的街坊鄰居各自認購其中部分單品,業者指出,偶有這種不便開發票的情況,會請客人拿現金到店分攤團購成本。
針對超商這種新興的團購模式,台北國稅局指出,超商業者都是具有相當規模的營業人,每筆交易都必須開立發票,這是課徵營業稅的基本原則,就算是團購商品,也應該逐筆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
如果團購過程中未提供發票,官員指出,這種做法恐怕有違營業稅課徵的精神,但由於是新興交易樣態,實際違法與否,還要以個案查核認定;近期將會請轄區內各分局,加強對業者的查核,並留意超商團購過程中,是否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情況。
至於由店長或店員自行認購產品,再以團購名義招攬街坊分攤價格,官員表示,即便是跳脫店家身分,以個人承購商品、個人揪團團購的名義,還是可能會有稅籍設立的問題。
官員表示
與網拍、網購等模式不同,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超商業者既然已經有固定營業場所,就算是以個人名義經營團購,無論每月交易金額多大,都應該主動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個人若未設稅籍而於固定場所經營團購,國稅局會審酌實際經營模式,觀察相關交易合乎一時貿易性質,或其實是配合超商業務的經常性銷售,適度輔導個人另立稅籍。
3.成屋轉單 依交易全額課稅(2020/10/1聯合新聞)
房地產交易金額龐大,中區國稅局指出,針對成屋間的轉單買賣,如果中間商在交易過程中未實際取得產權,將視為出售不動產債權,依法須依交易全額課徵營業稅,比一般房地交易更不划算。
坊間「轉紅單」的模式時有所聞,轉賣預售屋的過程中,營業稅恐怕比成屋還要重,然而卻不只預售屋有這個問題。官員表示,最近中區國稅局查到一個大案子,房地產業者大手筆買下15棟不動產成屋,卻在賣家實際登記轉讓前,又馬上找到新買家,請原賣家直接和新買家登記所有權,自己則賺取其中價差。
雖然交易模式跟常見的「轉紅單」不同,看起來像是成屋交易,但這位中間商所面臨的稅負可不會比較輕,因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還沒辦妥,所以依照《民法》第758條規定,中間商對新買家出售並不是成屋,而是「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而屬於債權買賣,符合稅法上所定義的「勞務」,必須依交易總額課徵營業稅。
據瞭解,由於轉單交易被國稅局抓到,這筆交易導致該中間商遭到重重補稅處罰,光是補稅就超過150萬元,再加上業者抗稅拒繳,加罰1.5倍罰鍰後,推測此案交易總價值約3,000萬元左右,但光稅務成本就逼近400萬元。
一般房地產交易的過程中,土地部分可以免稅,實務上在一般的成屋買賣當中,地產業者都會依據當年度房屋、土地現值,僅按比例計算房屋部分的營業稅,不用依整筆交易總額課稅。
但特別針對預售屋轉紅單,以及本次查獲的成屋交屋前轉單,官員表示,中間人必須就「銷售額全額」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真正的買受人,業者不僅避稅失敗,還比常規交易繳納更多的稅金,甚至在未申報的情況下,還會遭到嚴重的補稅處罰。
4.稅務局提醒您,車輛於查獲違規後才補繳使用牌照稅者,仍會受罰喔!(2020/9/3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北屯區王小姐詢問,她的使用牌照稅都已繳清,為何還會收到罰鍰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未依限繳納稅款,且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如果車主已經補繳欠稅,但是在被查獲違規日之後才繳納者,仍會依上揭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記得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5.申請分期繳納欠稅,無法塗銷禁止財產處分(2020/9/3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能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步一步說明
納稅義務人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淮予分期繳納欠稅,但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繳納,仍需俟所有滯欠稅捐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後,始得就禁止處分財產辦理塗銷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本局寄發之繳款書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
6.贈與不動產相關稅負由誰繳 贈與稅大不同 (2020/10/4聯合新聞)
民眾若想把自家的祖厝贈與小孩,因移轉產生巨額的增值稅和契稅由誰繳,贈與稅額計算是否不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若由贈與人代為繳納,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
若是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共212萬元),若該稅捐由兒子(受贈人)繳納,則父親贈與申報時提出兒子繳納稅捐收據及自有資金來源證明,可自贈與總額1200萬元扣除稅捐212萬元,再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贈與稅額為76.8萬元〔(1200萬–212萬–220萬)X10%〕。
不過,如果土增稅、契稅由父親(贈與人)代繳,贈與總額則為1412萬元(1200萬+212萬),扣除稅捐212萬元及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98萬元〔(1412萬–212萬–220萬)X10%〕
如受贈人明顯無財力繳納或經查明實際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相關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
7.子女繼承保單價值 計入遺產 (2020/10/1聯合新聞)
父母生前代買保險,子女繼承保單時需注意,中區國稅局指出,跟理賠款不同,子女繼承未到期的保險,其保單價值必須全部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金額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實保單價值、保險給付是二回事,保險給付的部分雖可免計遺產稅,但是繼承到保單本身的價值,就必須要依法課徵遺產稅。
最近審查遺產稅時發現,有位擅長理財的媽媽,在生前幫子女買了很多張保單,都是以媽媽為要保人、但分別是以各子女為被保險人,不過受益人還是媽媽本人。
等到這位媽媽過世後,保單已經繳到一半,子女也分別繼承成為要保人,官員表示,這家人繼承了媽媽生前留下的保單價值,可以自行選擇要繳完年期領取給付,或是繼承後解約領回。無論子女如何選擇,繼承到的都是保單價值的部分,並非免課遺產稅的身故保險給付。
保險給付免課遺產稅,指的是以被繼承人(過世親人)為被保險人,約定在過世時,請保險公司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至於死者是以本人為要保人、以家人是被保險人的未到期保單,要保人在過世時,就是留下未保期保單,會由家人們所繼承,必須列入遺產申報。
很多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往往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的保險,都不用計入遺產總額,因此漏申報這類保單價值,建議親屬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多向保險公司或國稅局確認相關規定。
8.結束營業出清店面土地 住家部分享土增稅優惠(2020/10/1聯合新聞)
商家結束營業後出清店面土地,如果同一塊地上也坐落著老闆的住家,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這種情況就可以依面積比例計算,就住家的部分可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
一般土地出售時,依照過去取得土地時的價值,對比出售時的土地價值,土地漲價的部分應納20%至40%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應繳納的土增稅率就可以降到10%,對於持有時間愈長、漲價幅度愈高的土地,節稅效果就可能更好。
如果房屋並非全部供自用住宅使用,而有部分供營業使用,只要業者(地主)能明確劃分使用情形範圍,在出售申報土增稅時,可自行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計算營業部分、住家部分,個別課徵土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