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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12/01

1.商家低報店面租金 補帶罰(2020/11/30聯合新聞)

商家坐落黃金店面卻低報租金,小心違反扣繳義務挨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時,應在規定期限內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法辦理扣繳,同時房東也必須據實申報租賃所得。

國稅局表示

採擴大書審或小規模營業人,常會將承租繁榮地段的黃金店面「高租低報」,實際上支付給房東的租金遠高於申報扣繳憑單的金額,國稅局提醒,未依所得稅法規定依據實際租金扣繳稅款者,除了需限期補報補繳外,還可能挨罰。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店家未依同法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可按短扣稅額處一倍以下罰鍰;若未在限期內補繳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可處三倍以下罰鍰。\

 

2.紓困補助收入 免申報扣繳(2020/12/1聯合新聞)

今年疫情衝擊產業,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許多部會都祭出紓困及振興方案,業者領到的各類紓困補助,不只依法可享免稅,補助收入也不必填報扣繳憑單,減輕扣繳單位明年初申報扣繳憑單的行政負擔。

通常個人領到政府補助,可適用《所得稅法》免稅規定,但營利事業就不一定,許多政府來源收入屬於應稅性質,有些政策補助若是委由產業公協會發放,也可能會涉及扣繳規定,即便不用真的扣繳稅款,隔年1月還是要申報扣繳憑單,列為業外收入計稅。

而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1條規定,因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的各類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都可以免納所得稅。因此不只個人領到免稅,營利事業領取諸如安心旅遊補助、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也都歸為免稅範圍。


3.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可採用直接扣抵法(2020/11/2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邇來發現營業人因有股利收入,於年度調整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認股利收入係屬長期投資,並無直接相關進項成本,而將全部進項稅額分攤至專供應稅營業用。 

該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另依同法第8條之2第1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或專供免稅、或專供共同使用,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該局舉例,甲公司有出售冷氣之收入及股利收入,於年底調整時應將購入冷氣之進項費用分攤為專供應稅營業用,因買賣股票取得之顧問費等應分攤為專供免稅營業用,另有關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應合理分攤為供應稅或免稅(共同使用)營業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分攤,若未依實際用途合理分攤進項稅額,致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處罰。

 

4.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受罰(2020/11/2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無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減該虛列薪資費用後,核定之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已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該所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遂依查得資料認定其虛列薪資費用60萬元屬實,併同調減虛列該員工之伙食費2萬4千元,合計調減營業費用62萬4千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營業虧損12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57萬6千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62萬4千元,依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5.扣繳義務人注意了,自110年1月1日起,給付特殊優良教師獎金應列單申報哦!(2020/11/2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於109年7月30日重新頒布解釋令,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為個人之其他所得,給付單位給付時免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原於66年間發布解釋,教育機關致贈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金,係屬政府贈與,可免納所得稅;另於90年間間發布解釋,公務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而受領之獎金,核屬為薪資所得;財政部重新在109年7月30日頒布解釋令,對優良教師及模範公務員所領取之獎金做了一致性的課稅規定,同時也廢止了前述66年及90年的解釋函。

該局提醒

自110年起扣繳單位給付前揭所述獎金,扣繳義務人應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6.個人出售持有6年以上(含)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2020/11/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房地合一新制實施至今已4年有餘,個人如有出售屬新制自住房地的打算,特別提醒民眾留意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將來出售時可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即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關於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該房屋僅由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即無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適用。


7.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免課徵贈與稅規定(2020/11/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前揭財產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受贈單位除須為財團法人組織外,尚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個人捐贈財團法人之財產,符合前揭不計入贈與要件者,仍須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於取具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持向財產所在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提醒受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單位,如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例如監理機關)或公私事業(例如集中保管結算所、期貨交易所、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前開財產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請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8.民眾新買房屋如符合自住規定,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020/11/30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期因房市交易熱絡,民眾買房之後,可多加留意自身的房屋稅相關權益,以合法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個人持有之房屋如無出租、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

民眾買房申報契稅時,可同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寫取得後房屋使用情形,即可一併申請;或可多加利用網路申辦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省時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