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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2020/12/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年關將屆營利事業如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請留意列報費用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12月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0臺電視機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每臺電視機之售價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轉列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之情形,請留意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如誤以售價轉列費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2.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政府補助款無投資抵減稅額之適用(2020/1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促進產業創新,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在規定之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為避免同一筆研究發展費用享有雙重優惠,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項,除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款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500萬元及投資抵減225萬元,經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補助款100萬元,雖已依規定列報其他收入,但並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該局依規定將該筆補助款減除後,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避免錯誤遭調整補稅。
3.營利事業購買書畫作品不得提列折舊(2020/12/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常會購置藝術家美術或書法作品,置放於辦公室,形塑藝術氛圍,惟該藝術作品,雖置放於營業處所,仍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所謂折舊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個人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其價值通常會隨時間經過產生增值的情形,因此營利事業收藏美術或書法作品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固定資產」項目中,有美術及書法作品計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按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1百萬餘元,該局以該作品非屬折舊性資產,剔除該等藝術作品之折舊費用並予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屬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2020/1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可列為事務所之費用,惟應併入該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計算扣繳稅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律師法相關規定,律師欲執行業務,須先加入律師公會並繳納入會費。律師事務所如為受僱律師繳納律師公會入會費,雖以受僱律師個人名義加入公會,然如係因受僱事務所業務需求目的而加入,則屬該事務所之直接必要費用,其性質上係事務所對受僱律師之補貼,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
最近查核某律師事務所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受僱律師數人之公會費用200,5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併入該等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計算扣繳稅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經該局依同法第114條規定處予罰鍰,另通報補徵各受僱律師106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5.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調高(2020/12/8聯合新聞)
明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萬元,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今年是月薪在3萬5,700元以下適用6%扣繳率,超過3萬5,700元適用18%,明年分界點調高到3.6萬元。
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
誰是非居住者?所得稅第7條規定居住者定義,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不符居住者定義的人即為非居住者。
沙鹿稽徵所官員說,非居住者大部分是外籍人士,尤其是第一年來台或者合約到期最後一年在台的外籍人士,會居住不滿183天。
前面提到對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而公司就是扣繳義務人,公司給付薪水給非居住者,要依規定扣繳稅款。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萬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明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萬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3.6萬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超過3.6萬元者,按給付總額扣取18%。舉例說,公司2021年2月6日給付非居住者麗娜薪資所得3萬元,應扣繳稅款1,800元(3萬元×6%);給付馬修月薪4萬元,應扣繳稅款7,200元(4萬元×18%)。
如果過年發給年終獎金,例如公司發給麗娜1.5萬元獎金,合計2月給付月薪4.5萬元,超過3.6萬元。全月扣繳稅款是8,100元(4.5萬元×18%),前面給付3萬元扣繳了1,800元, 後面發給1.5萬元獎金時,得扣繳6,300元(8,100元-1,800元)。
如果馬修後來在台居住超過183天,那就變成居住者,和一般國人一樣辦理結算申報,也可以退稅。
6.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2020/12/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許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餘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900多萬元、1筆房地等財產,繳納期間為109年6月11日起至109年8月10日止,納稅義務人表示因一時無法籌措現金繳稅,經輔導其於繳納期限109年8月10日前,檢附申請書、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等資料,經本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至存款所在地之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另尚餘之銀行存款、房屋土地等財產,仍應俟繳清稅款由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7.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2020/11/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於109年12月2日公告110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0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依規定均免調整,與109年度各項金額相同。
8.個人的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仍需按當地租金行情報稅(2020/12/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有些納稅人會有迷思,以為將房屋無償借予親朋好友使用,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依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
若王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王先生不須申報租賃收入。但若王先生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姊姊開設事務所,因姊姊非屬直系親屬,雖然王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