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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享免稅
(2016/2/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凡是符合市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之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由於目前低收入戶證明屬於逐年核發,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往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低收入戶,必須每年重新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造成民眾每年都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的困擾,為嘉惠低收入民眾,該局將自本年度(105年)起凡上年度核准有案,仍符合低收入戶住宅使用,將主動辦理續免,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惟低收入戶身分經主管機關註銷失效,嗣再經核准列冊者,應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