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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可加倍減除(2020/12/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一般簡稱COVID-19)在全球肆虐,疫情持續嚴峻,已將近7千萬人確診,百餘萬人病故,我國為有效防疫以維護人民健康,實施國人返國或持居留證入境臺灣者或與確診病例之接觸者皆須配合進行為期14天之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營利事業受雇員工如有接受防疫隔離情形,在此期間所給付之薪資,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之200%。
該局說明,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事業單位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同條例第4條並規定,事業單位依前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營利事業給付受雇員工於防疫隔離期間之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或者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4條第2、第3項規定,則當年度所得稅不得適用加倍減除該薪資支出。
該局呼籲
營利事業如有給予受雇員工COVID-19防疫隔離假,該期間所給付之薪資,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之200%,並請注意不得適用之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2.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逾期申報(2020/12/9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及財政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決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而清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則為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嗣於109年10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09年10月5日,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並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因申報期間計算錯誤致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3.米酒、料理米酒,菸酒稅稅率大不同!(2020/12/1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又到了冬令進補時節,米酒與料理米酒需求量大增,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在出廠米酒或料理米酒時,應注意產品成分、包裝等事項,避免發生以較低稅負申報菸酒稅而遭處罰鍰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
依菸酒稅法第2條及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其菸酒稅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下同)2.5元;「料理米酒」則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須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菸酒稅則依每公升徵收9元。產製廠商如以食用酒精稀釋添加香料調製成料理米酒者,係屬「其他酒類」,應依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計算菸酒稅。
該局特別提醒,菸酒課稅類別申報錯誤,除補稅外並應處罰鍰,因此產製廠商於產品登記時,應詳細敘明酒的成分、製程等,以正確判斷酒的類別。
4.創投適用盈虧互抵 三條件(2020/12/15聯合新聞)
不少創投事業採有限合夥模式經營,台北國稅局表示,有限合夥法人如果能比照公司法人的標準,達成如期申報、帳冊簿據完備等條件,也能適用十年內盈虧互抵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官員表示,營利事業過去年度的虧損,原則上不能列報年度節稅,不過特別針對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能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將稽徵機關核定的過去十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
所謂的有限合夥組織,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具有法人格的商業組織。基於租稅平等原則及課稅一致性,財政部去年有發布令釋,放寬公司組織以外,只要有限合夥組織能夠符合相關要件,同樣可以適用十年盈虧互抵規定。
企業想適用十年盈虧互抵,主要應達成三大要件:第一,會計帳冊簿據須完備;第二,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
5.企業三類憑單 下月申報(2020/12/15聯合新聞)
歲末年初時期,企業將面臨不少待處理的稅務工作,中區國稅局指出,今年度包括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等三類申報期限,都將從明年1月1日開始受理申報。
多數企業都兼具有扣繳義務人的身分,舉凡薪資、利息、租金、權利金、抽獎獎金或獎品等,都屬於應辦理所得扣繳的給付項目,譬如雇主給付薪資時,就要按扣繳標準預扣稅款,隔月向國庫繳清。
年度間負擔扣繳義務的扣繳單位,到了隔年1月,還要再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除此之外,許多股份有限公司也會發放股利,因此1月還有向國稅局申報股利憑單的義務;在信託關係當中的受託人,無論是否為專業的信託業者,每年1月也都有代為申報信託所得的義務。
6.受託人出租信託財產應設帳記載收支,以正確核算租賃所得。(2020/12/1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託人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如何計算受益人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憑證,故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得依規定減除相關費用,例如:建物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供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核實計算租賃所得,受託人再轉開憑單供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受託人應依帳載內容辦理信託申報,並妥善保存相關帳冊憑證,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受託人若未設帳記載信託之收支項目,將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的違章行為,請民眾多加注意。
7.遺產稅因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申報 得申請延期(2020/12/1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國外病故,死亡地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即時取得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惟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該如何辦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無法取得被繼承人國外死亡證明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等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者,可採書面郵寄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從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遺產稅,選擇序號1項目,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納稅義務人(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最多延長3個月;但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之事由者,國稅局得視實際情形核定期限。
該局特別提醒
遺產稅經核准延期申報者,前後共有9個月時間可蒐集較完整的財產及扣除額資料,仍請記得在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避免有逾期申報受罰情形。
8.法拍屋土地增值稅,請停看聽! (2020/12/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拍土地在法院拍定時,是以公告現值和拍定價作比較,以較低的價格核算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現值不能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否則政府可以照價收買,如果政府沒有錢照價收買,最低限度還是以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一般人都以為同年度的土地移轉,因為公告現值沒有調整,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像這種低價買進法拍屋,因標價比同期公告現值還低,就算是同年度移轉,也會可能需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