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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1/05

1.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等可核實列為公司費用(2020/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核實列為公司之費用,並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約定由公司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相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公司之營業費用,並免視為該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8年間與其聘僱之外務員王君訂立合約,由王君使用自有機車拜訪客戶、推銷產品,由甲公司補貼相關費用。經王君取具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發票、收據憑證計6千8百元。甲公司依據合約及相關憑證補貼王君6千8百元,依前開函釋規定可核實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費用,免視為王君之薪資所得。

該局呼籲

國內營利事業如因業務需要,與員工約定使用其自有之機動車輛從事公務,並補貼相關費用,取得相關憑證後可核實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並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注意以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為限,不包含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

2.員工支領國內出差膳雜費,該如何填報扣繳憑單?(2020/1/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員工國內出差支領的膳雜費,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該局舉例

A公司自訂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A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9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40日,共計200,000元,惟因上揭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董事長每日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72,000元〔(5,000元-700元)×40〕,該筆旅費超限金額屬甲君之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建議多利用網路申辦方式,既便利又安心。

3.企業誤收不實發票挨罰 有解(2020/1/5聯合新聞)

 企業採購過程以發票報帳,當心取得不實發票將會受罰,北區國稅局表示,就算是真實存在的交易,如果遇到空殼公司、借開發票等情形,申報進項扣抵時,也可能會挨罰。

北區國稅局前陣子查核發現,有間A公司申報一張面額100萬元,內含5萬元營業稅的進項發票,但是開出這張發票的B公司,卻是國稅局的黑名單,是間專開假發票的空殼公司,因此向A公司補稅加罰共10萬元。

這個問題在各行各業中都很常見,尤其是中小企業間的交易,有時也不一定是從空殼公司開出,也會有甲向乙採購貨物,但是乙拿丙的發票給甲的情形。

在前述案例中,A公司向國稅局提出復查抗議,拿出原始交易時的物流、金流資訊給國稅局,證明他們是真的有向一位陳先生(化名)採購100萬元商品,才從陳先生的手上拿到B公司的發票。

最後國稅局調查屬實,由於陳先生並非B公司負責人,推測可能是向B公司買發票來交付給A公司,因此決定改向陳先生究責,針對未辦理稅籍登記來開罰,原本對A公司的罰鍰也予以註銷。

營業人有義務確認交易對象是否合法,如果因為賣家借開發票等情形,拿到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申報進項後將會遭國稅局補稅;但如果這筆交易屬實,只有發票不合格,可以向國稅局提出合格事證,讓國稅局對實際違規的銷貨方補稅及開罰,進貨方就可以免於受罰。

4.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商品盤損(2020/1/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商品盤損,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經實際盤點存貨後,當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始可認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惟若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仍得予認定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

甲家電公司於10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50萬元,該公司採用永續盤存制,惟查該商品品項皆為家庭電子用品,其性質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減失情事,又未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不符合商品盤損認列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符合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5.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2020/12/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

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範圍,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並以股利淨額申報,但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所獲配之股利收入不再含可扣抵稅額,則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另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則免列入免稅銷售額。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申報免稅銷售額範圍,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6.退休金課稅 全領、分期大不同(2020/1/5聯合新聞)

辛苦大半輩子退休,領到退休金要不要課稅?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一次領取者要依年資計算免稅額度;分期領取者,依照今年適用的標準,全年則有78.1萬元扣除額度。

「退職所得」屬於綜合所得稅法定的課稅項目之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舉凡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以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都屬於應納綜所稅的退職所得。

換句話說,勞工的勞退舊制、新制及軍公教族群,領到的退職金全都適用,只是細部規定上會略有不同。

雖然要申報為綜合所得,不過領到的退休金,其實有很大一部分可以免稅。

可以享多少免稅額度,要看領取的方式,以現在最常見的分期領取來說,是看全年領取總額,有78.1萬元扣除額度,扣除後的餘額,才是要課稅的所得額。

分期領取只看全年領取總額,免稅額度的計算相對簡單,但如果是採一次領取者,就要再用工作年資來換算。

首先在免稅額度方面,依照今年退休標準,要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年資20年為例,退職所得360萬元以內免稅。

要課稅的部分,依照今年退休適用的標準,超過18萬元乘以年資的金額,同時又未達36.2萬元乘以年資的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也就是減半課稅;超過36.2萬元乘以年資的金額,就要全額視為所得額課稅。

舉例來說

假設一位黃先生工作年資20年,決定在今年退休並選擇一次領取,領到的退職所得高達1,000萬元,其中會有360萬元可以免稅(18萬元x20年)、364萬元可以減半課稅(36.2萬元x20年-360萬元),剩下276萬元才要全額課稅,歸入綜合所得總額當中,計算當年度應納稅額。

7.自住房屋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2020/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常有民眾詢問自用住宅房屋,是否可免予繳納房屋稅?針對此一問題,該局為避免民眾產生誤解,特別提出觀念澄清。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論房屋是否供營業使用、空置抑或僅供住家使用,稽徵機關均依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向納稅義務人徵收房屋稅,因此,自用住宅房屋仍需課徵房屋稅;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本市房屋其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2,000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8.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2020/12/2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亦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屬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