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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3/02

1.發票開錯莫緊張  主動報備免煩惱(2021/2/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邇來有營業人因收銀人員操作收銀機不慎,發現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未留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發票,而害怕要繳交鉅額的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依同法第24條規定,應收回開立錯誤之發票,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則應收回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註明「作廢」字樣),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及重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倘無法收回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可以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更正後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當期營業稅以正確銷售額申報,即可免負擔鉅額稅負。

該局進一步指出

倘營業人發生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即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惟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或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後始申請更正,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

2.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應注意事項(2021/2/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常見以捐贈善款或物資予機關或團體,熱心社會公益之餘也要留意捐贈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

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10%列報費用,列報時應檢附之原始憑證及認定方式分別說明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捐贈現金或物資予各級政府機關,則可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至應檢附之憑證及認定方式與上述之規定相同。

3.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2021//2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

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4.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2021/2/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日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等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屬銷售商品之代價、動產租金及代墊款等,請求權時效則為2年。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帳列應付費用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應付費用之明細帳記載應付利息100萬元、應付租金200萬元、應付退職金300萬元均屬102年相關費用,因甲公司在申報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已認列相關費用,惟逾5年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且無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中斷之情事,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將600萬元之應付未付費用全數轉列為107年度之其他收入,補徵稅款1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款項,如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即應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5.營利事業如欲辦理資產重估價,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2021/2/21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於67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7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109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3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由於財政部今(110)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07920號令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09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7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7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申請資產重估價;至於營利事業於68年度至108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未上漲或上漲程度未達25%,尚不得申請資產重估價。

該局指出,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110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1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申請期間隨之調整為110年2月1日至3月2日。

該局呼籲

符合前開辦理資產重估價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法定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營利事業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續辦理重估價申報,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90日內(如因案情複雜,得延長之,但以90日為限)審定資產重估價值,經審定之營利事業得依該價值計提折舊、耗竭或攤折,自營業收入中減除。

6.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需符合一定條件及未獲保險理賠,才可申報(2021/2/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單,主張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醫療保險契約非屬實支實付,未以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醫藥費,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後,仍遭駁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

大部分民眾都知道醫藥費受到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卻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例如,甲君在保險公司投保多筆日額型保單,108年度因癌症於醫院接受治療,住院長達46天,支付一筆住院醫療費用170,000元及一筆門診醫療費用80,000元,保險公司以甲君提供之醫師診斷證明書,理賠甲君住院醫療460,000元及門診醫療3,000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以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77,000元(80,000元-3,000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7.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致出售房地,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得適用較低稅率(2021/2/2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因罹患重大疾病,急需出售1年前購置之房地來負擔醫藥費,惟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否適用較低稅率?

該局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倘陳小姐非自願性因素符合財政部公告情形者,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陳小姐於108年5月購入房地並於110年度1月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下,原適用稅率35%,因陳小姐罹患重大疾病,出售房地作為籌措醫藥費,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事項第4點非自願性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繳納稅款,以免漏報受罰。

8.貨櫃屋是否需課徵房屋稅(2021/2/26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來文青風盛行,全台各地出現了很多間以貨櫃搭成的咖啡廳、結合文創和藝術的貨櫃市集,貨櫃屋變成網帥網美必拍的打卡景點,這些貨櫃屋是否要繳納房屋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房屋,指固定於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因此,未定著於土地上可移動之貨櫃屋原則上非房屋稅課稅對象,但若將貨櫃屋定著於土地,則屬固定於地上的建築物,該貨櫃屋即為房屋稅課稅對象。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貨櫃屋係定著於土地上,記得主動於新(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增)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