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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3/23

1.疫起度難關,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打8折(2021/3/1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表示

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說明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可按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因而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0年1月26日訂定發布「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增訂前揭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000萬元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000萬元,減少達50%〔(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符合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2.固定資產使用期滿,須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始得轉列損失(2021/3/1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符合列報報廢損失之要件。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又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得列報報廢損失,稽徵機關於查核時營利事業仍應提示相關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相片或僱工清除費用憑證及往來資料)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惟經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仍須舉證證明有報廢之事實,始得認列損失,乃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有實際報廢之事實,始得認列。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3.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2021/3/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純益率已達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惟加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損失後,申報純益率未達標準,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

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所稱非營業收入,尚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因此土地及其定著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交易損益,出售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因扣除上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該局並提醒

倘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依據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不適用該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另案核定所得額,故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4.執行業務醫事人員,109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提高,享減稅紓困(2021/3/2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特別提供紓困措施,調增109年度執行業務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可按原本費用率標準的112.5%計算。

該局說明,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費用標準,當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就依據部頒標準來計算其收入及費用。考量藥師、中醫師、西醫師等醫事人員位於防疫第一線,具特殊性,可免舉證,無條件直接適用,其109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的112.5%計算,舉例來說,掛號費收入原本費用率為78%,乘以112.5%後,可提高到88%,唯一例外的是藥師的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原本為94%,已經很高,若再以112.5%計算將超過100%,因此這項收入費用率,則是從原本的94%提高到96%。

該局進一步說明

至於非醫事人員的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只要109年度收入總額較前一(108)年度減少達30%,無須提出受疫情影響相關證明,適用費用率也可按費用標準的112.5%計算。

5.銷售定價記得內含營業稅,避免產生消費糾紛及受罰(2021/3/1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某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10,000元商品,結帳索取統一發票時,店家表示還要額外加收5%營業稅500元,因已超出預算,當下覺得有受騙的感覺,店家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

店家對外標示之定價應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不可以定價10,000元未含5%營業稅為由,向消費者額外收取營業稅500元。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店家銷售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另外補充說明,隨著銷售對象不同,開立統一發票種類及金額填寫方式也不同。

該局呼籲

營業人應依定價收取價款,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消費糾紛;另籲請消費者養成索取統一發票習慣,不但有統一發票中獎之小確幸,還可督促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防止其逃漏稅。

6.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應申報所得課稅(2021/3/1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104年訂約出售A地與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餘款,並表示放棄承買,甲君依約將已收定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甲君應於沒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沒收年度之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切勿遺漏,以免遭受處罰。

7.配偶相互贈與房屋應報繳契稅(2021/3/17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用課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以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呢?

該局說明

一般民眾常以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用課稅,事實上,贈與行為是否課稅,還是要回歸到各稅法的規定,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外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也就是說不論是配偶間或父母與子女間之房屋移轉,只要符合上述列舉範圍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

贈與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8.雙方婚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1處為限(2021/3/22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葉先生來電,詢問其與配偶剛結婚,婚前各擁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雙方也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為何婚後卻僅有1處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表示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因此,雙方結婚後仍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縱使使用情形並未變更,其中1處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此時可擇定地價較高之1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1處土地,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有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成年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可於任1處設立戶籍,則2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

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