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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虛報營業費用,經剔除後核定為虧損,仍須處罰(2021/4/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漏稅額,處以2倍(已申報案件)或3倍(未申報案件)以下之罰鍰,如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說明
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認定甲公司虛報營業費用700萬元,經剔除該筆費用後,雖核定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40萬元(700萬元×20%)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依前揭規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故裁處罰鍰金額為90,000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故針對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經加計查獲之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法仍會遭受處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2.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2021/3/3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千2百元,最多不得超過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9至10月間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同年11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補辦申報,因尚未逾30日,經國稅局依法加徵滯報金1千2百元。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節省人工申報之時間成本,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
3.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記得報繳營業稅(2021/3/3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
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應按雇主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2021/3/2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代理記帳業者來電詢問,營利事業給付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應居家檢疫(隔離)員工薪資費用,如何計算適用加倍減除之金額?
該局表示
雇主於員工檢疫(隔離)期間給付薪資金額之計算,包含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請假日數應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按雇主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舉例來說:甲君為A公司月制型勞工(月薪60,000元÷30天=1日薪資2,000元),於109年4月1日至4月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共6天(4/2~4/5、4/11、4/12),甲君請防疫隔離假日數為8天,A公司實際給付薪資有3種情況(且A公司均未取得政府補助款)計算如下:(如附件)
因此,A公司得就上述實際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並以計算所得額至零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
員工請假事由須為「不可歸責於雇主」始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適用。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特定區域返臺民眾須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檢疫(隔離)後,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工作,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給付該返臺員工隔離期間之薪資,不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5.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應如何填報自政府領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補助款?(2021/3/2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時有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9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免納所得稅的補助款,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該如何填寫?
該局說明
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利息收入為1萬元,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該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紓困條例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補助款20萬元,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再自行依法帳外調整減除該補助款20萬元,故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為1萬元,全年所得額為51萬6百元【(營業收入淨額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1萬元)擴大書審純益率6%】。
6.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2021/4/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7.民眾領取投資公司分配之股利,如經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報營利所得(2021/3/2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自投資公司所獲分配之股利,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雖經扣取補充保費致實際匯入所得人帳戶之金額少於股利憑單金額,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股利總額,列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606,795元,經該局依股利總額核定營利所得618,610元,補徵應納稅額2,363元。甲君主張當年度A公司實際匯入股利金額為606,795元,應以實際入帳金額核定營利所得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甲君於107年度取得A公司獲配股東股利總額為618,610元,扣減補充保費11,815元,實發金額606,795元。次查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股利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是該補充保費11,815元仍屬核定營利所得之範疇,甲君既獲配上開股利618,610元,即應以之申報營利所得,至所獲分配之股利有無扣取補充保費或扣取多少,尚不影響營利所得之核定,原核定並無不合,而駁回其復查。甲君循序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如經公司依規定扣取補充保費,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股利總額,計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8.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維持1個月自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2021/3/30財政部賦稅署)
考量我國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穩定趨緩,今(110)年辦理109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維持1個月,自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
財政部表示
去(109)年因疫情影響,為降低民眾於申報期間前往國稅局之群聚風險,故將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長為2個月。考量目前我國防疫得當,疫情趨緩,民眾已將防疫措施融入日常生活,且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賡續提供多元申報服務措施,並新增手機報稅及行動電話認證2項服務,紓解報稅期間至國稅局申報人潮,經審慎評估,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維持法定申報期限1個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
今年民眾可利用手機連上該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申報;或利用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行動電話認證機制),快速登入網路申報系統(含手機報稅)辦理申報;此外,各地區國稅局賡續提供稅額試算及網路申報服務,且民眾可至四大便利商店Kios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納單,輕鬆在家完成報稅。
另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表示
民眾如於申報期間仍有至國稅局尋求服務之需求,各地區國稅局將做好申報收件場域及人員之防疫措施,並請民眾進入國稅局應佩戴口罩及配合量測體溫;如有發燒的民眾,請在家休息,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