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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4/20

1.公司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如期繳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2021/4/2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3大要件者,始得認列。

該局指出,前揭所謂「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本文及第76條第1項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申報前自行繳納,故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如期申報」,自應涵蓋「如期繳納稅款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億餘元,經該局以甲公司遲至106年6月2日始繳納其105年度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1萬4千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如期申報」規定之要件,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遞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2.因限水措施影響營業,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2021/4/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因應水情告急,高雄市自110年4月17日起,自來水停止供應公私立游泳池與洗車業者,因限水措施影響相關業者之生意,國稅局將主動了解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

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1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為減輕營業人營業稅負擔,該局將將主動瞭解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如有受上開旱災限水措施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者,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

3.暫停營業 仍須報繳營所稅(2021/4/13聯合新聞)

公司去年因受到疫情衝擊,因而申請暫時停止營業,至今尚未復工,可別忘了今年還是有申報營所稅的義務。

高雄國稅局表示

因停業而疏漏申報的案件,將會依法裁罰滯報金、怠報金等,即便當年度虧損,仍有罰則。

最近接到轄區內一位林小姐致電,林小姐的公司在去年3月底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已達一年,去年度幾乎沒有收入,但隨著今年5月報稅季要到來,是否仍有營所稅結算申報的義務呢?

針對此類案件,官員指出,營所稅申報規定,比個人的綜所稅申報規定更為嚴格,即便是已經停業的營利事業,也可能會有像是債權、利息等各項收入發生,國稅局仍然希望業者能主動申報。

特別針對已申請停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71條以及財政部過去函釋都有規定,停業者仍應於每年營所稅申報期間,如常向國稅局進行營所稅申報及繳稅。

在以往的實務經驗上,很多營利事業如果經核准暫停營業後,常常會因為沒有在營業了,因此隔年就疏忽營所稅的申報義務。

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還會面臨相關罰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如果國稅局查獲應納稅額,但是卻逾期申報者,將依照當期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加罰30,000元、最低1,500元)。

如果已經被通知滯報後,仍然遲遲沒有依限期報繳營所稅,還要再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加罰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4.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應注意事項(2021/4/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免事前申請,即可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惟營利事業帳載結算純益率,如果已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80%者,還是要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納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500萬元,按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其經營行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500萬元較108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500萬元,減少達40%〔(2,500萬元-1,500萬元)/2,500萬元〕,符合109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在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事前申請即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但如果甲公司109年度帳載結算純益率5.5%已經高於4.8%,甲公司還是應該依帳載結算純益率5.5%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5.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並非當然免稅(2021/4/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已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團體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9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

如甲財團法人109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收入300萬元及股利所得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結餘款800萬元,因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捐贈300萬元+股利700萬元)×60%=600萬元〕,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所得700萬元亦不得於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甲財團法人109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即為結餘款之全數800萬元,應納稅額為160萬元(800萬元×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免稅收入,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6.「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新措施 在家申報防疫又便利(2021/4/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5月報稅季節即將來臨,為方便民眾沒有讀卡機也能順利完成網路報稅,今年推出「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新措施,民眾可以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

以往年度登入報稅系統,須使用讀卡機讀取自然人憑證、健保卡作為身分認證方式,本年度新增「行動電話認證」,利用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台灣之星、亞太電信及統一超商用戶的行動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健保卡卡號為通行碼,透過網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進行申報繳稅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

今年財政部推出「手機報稅」新措施,免下載APP,民眾利用手機裝置搜尋「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點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機版」,於身分驗證成功後即可進行申報及繳稅作業,在建立身分基本資料後,依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提供編輯功能)以應退補稅額登錄退稅或繳稅方式,點按「申報上傳」即完成申報,但採用手機報稅後,如要更正申報資料,則須改用電腦裝置(桌機、筆電及平板)進行更正申報。另外,目前外僑納稅人尚非可適用的對象,建議採用電腦裝置進行網路報稅。

該局指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尚未平息,為避免群聚風險、人潮擁擠,呼籲民眾可在家安心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手機報稅」、「網路報稅」等方式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7.民眾捐贈節稅 三點不漏(2021/4/12聯合新聞)

捐贈不僅可以做公益,還可享節稅效果。財政部提醒,有意透過捐贈節稅的民眾,留意三大眉角,包括捐贈限額、不可列舉項目、非現金捐贈計算方式等,建議納稅人熟悉相關規定,才能安心節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

民眾想要透過捐贈節稅,首先要留意限額。依規定,捐贈給合法的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捐贈給經主管機關登記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捐贈給依法成立的公益信託,都可列舉扣除,扣抵額度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為限。而如果是對政府捐贈,則可全額列舉扣除,不受20%限制。

特別需要留意的是,近年捐贈管道愈來愈多,像是個人捐贈運動員可列舉扣除,就是自2020年報稅首度適用,官員提醒,若透過教育部設置的運動員捐贈專戶捐款,且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就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數列報列舉扣除。

若有指定捐贈對象,就視為對公益團體捐贈,限額為綜合所得額20%;若有指定捐贈對象且對方是自己的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就不能當作捐贈,無法列舉扣除。

其次要留意,部分捐贈不能列舉扣除。官員舉例,像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依規定屬於有對價關係的行為,無法視為捐贈,其單據也就無法用來節稅。

此外往年也常有民眾在農曆春節前後送暖,捐錢給公益團體,依規定必須在隔年報稅時才能列舉扣除,不少民眾誤將春節期間捐贈的收據,在當年度就列舉扣除,提醒民眾留意。

最後若是採非現金方式捐贈,例如捐贈股票、有價證券、房地等,財政部有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明訂各種非現金捐贈認定方式。

8.納稅義務人本人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021/4/19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常有民眾在報稅時來電詢問,其利用工作之餘於大學在職進修專班攻讀學位所支付的學雜費,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是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