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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6/08

1.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紓困措施 (2021/6/4財政部綜合規劃司)

財政部表示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情造成社會、經濟劇變,為協助受疫情衝擊之國人與企業,將提供包括公股銀行辦理紓困貸款、各項稅務協助、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緩繳)及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公股銀行辦理紓困貸款

督導公股銀行積極配合政策推動各部會相關紓困措施,亦請各銀行持續提供自辦紓困貸款(既有貸款寬緩措施及因應疫情新增貸款)及信用卡緩繳等,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或個人及時取得金融支援。

 (一)紓困貸款內容

企業戶部分,公股銀行配合各部會所定紓困振興辦法及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持續推動並強化相關紓困貸款配套措施;公股銀行另亦提供自辦防疫專案貸款,經各銀行盤點自辦紓困貸款之能量,總計約可再提供新臺幣(下同)5,500億元額度;既有貸款寬緩措施部分,公股銀行除依據「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協助營運困難客戶,並就受疫情影響致營收衰退者,提供暫緩繳納本金或展延借款期限等協助措施,並視客戶個案需求及實際情形辦理。

其中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貸款(A、B、C方案)原來規模3,000億元,本次紓困4.0特別預算案再增加1,000億元,總額度達4,000億元,並配合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公、民營銀行均可受理申貸。

個人戶部分,公股銀行除配合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外,對因疫情影響而還款困難之個人,亦提供既有貸款寬緩措施、信用卡緩繳方案及個人貸款專案等,有需要之個人可向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借款本金、展延借款期限、減免計收信用卡違約金及循環利息等協處措施。

 (二)加速紓困貸款申貸流程

財政部呼籲去年已申貸各部會政策紓困方案之民眾,儘量到原往來銀行申辦,並多利用網路、郵寄、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公股銀行對於個人申貸戶(含勞工紓困貸款),不論新戶或舊戶,均得採線上申請、審核、撥貸;企業舊貸戶因屬既有客戶,得先採書面審核,如有必要再事後補件,企業新貸戶亦可線上申請,惟對保仍須親自臨櫃辦理,財政部已督請各公股銀行作好相關防疫措施,針對臨櫃辦理民眾擬訂人潮分流計畫,降低群聚感染接觸風險,保障員工及客戶健康安全。

二、各項稅務協助

 (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造成群聚感染風險,本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以分流報稅人潮。

 (二)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限完成報繳稅捐者,延長110年5月至7月各類稅捐報繳期限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報繳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三)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薪資,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誘因,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如防疫照顧假)之薪資,得加倍減除。

 (四)自政府領取相關補貼、補助等款項,免納所得稅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五)各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稅捐提供多項稅務協助,協助減輕繳稅負擔,相關措施如下:

1.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2.協助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3.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4.輔導申請核減營業用房屋因停業、未使用樓層或營業面積縮減之房屋稅。

5.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或使用設施縮減可按   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6.主動核減或停徵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查定   課徵娛樂業之娛樂稅及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    牌照稅。

 (六)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各稅捐稽徵機關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緩繳)

  (一)陳報行政院租金減收延至111年6月底

1.國產署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行政院專案核定租金率或法律(令)明定以法定稅費(如地價稅等)計租者外,應繳租金主動減收2成。

2.國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應繳經營權利金及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應繳地租均主動減收2成。

3.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底、6月底及7月5日之應繳而尚未繳交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4.本部國營銀行亦比照辦理。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緩繳

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承租人及地上權人繳款期限為110年5月底、6月底及7月5日之應繳而尚未繳交之租金(地租),主動延長繳款期限至同年7月底,延長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四、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減輕疫情衝擊

為協助促參案件民間機構度過疫情難關,110年3月11日及同年5月19日通函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按規定給予民間機構紓困協助,並得依投資契約或民事法規與民間機構協議,申請租金或權利金分期緩繳或減收或視情節停止興建、營運期間。

考量全球疫情仍然嚴峻,將持續主動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營業稅額及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並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等措施;明年申報110年度所得稅可適用領取政府津貼、補貼、補助等款項免所得稅、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等規定。

2.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歸屬年度,以免補稅受罰 (2021/6/1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究竟應歸屬那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 ,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地尾款在109年3月才交付,實際交付日期為109年,故未將該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108年度。惟經該分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108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8年度,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109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

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3.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免受罰真便捷(2021/6/2財政部關務署)

 為便捷貨物通關,促進徵納雙方和諧,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報關時,務必誠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課。
    關務署說明

完稅價格係海關為從價徵收關稅所核定之進口貨物價格,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交易價格」則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之「實付或應付價格」。進口人對於所報運進口貨物都應按其個別之實際交易價格申報,而非參考或援用其他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申報。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

為免進口人不諳法令,未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申報,致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而受罰,籲請進口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如有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事項,應於報關時主動檢附貨價申報書等相關真實文件供海關查核,俾符合法令規定並增進通關便利性。

4.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租稅協定的規定 (2021/6/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取自境外的所得,於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時,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外所得是否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倘該國外所得係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

國內A公司109年度列報取得印尼B公司佣金收入1,000萬元,並於印尼繳納國外扣繳稅額200萬元,因該筆國外所得源自印尼,依印尼與我國簽署「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該營業利潤僅由締結一方之國家課稅,也就是該筆佣金收入屬於印尼免予課稅之所得,故A公司不得申報扣抵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於印尼溢繳之200萬元稅額。至於A公司在印尼溢繳之稅額,可向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再憑向印尼申請依租稅協定退還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留意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以維權益。

5.企業盈虧互抵節稅 兩個注意(2021/6/8聯合新聞)

企業欲透過盈虧互抵機制抵減應稅所得,有二點注意事項必須留意,北區國稅局指出,首先,企業所主張的虧損數,須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其次,計算虧損數時,還要將當年度的投資獲利納入計算,抵減額度因此會受到影響。

企業適用盈虧互抵,須符合四項要件,官員指出,首先,申請方必須是公司組織,或其他具有獨立法人格的組織;其次,組織的會計帳冊簿據應完備;第三,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四則是如期申報。

由於商業環境伴隨風險,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有部分年度虧損、部分年度賺錢,符合上述四項要件的企業,在有獲利的年度,可以利用前十年內各年度的虧損,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計算應繳稅額,以盈虧互抵達到節稅的效果。

雖然此項制度行之有年,但還是有二類很常見的錯誤申報情形,官員表示,首先,適用扣抵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必須是「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數。

每年營所稅申報結束後,國稅局會依據申報內容及查核結果,最後核定出來的虧損數,未必等同企業原本申報的金額,很多企業主張盈虧互抵時,卻是原本申報的虧損數,甚至是拿帳載的累計虧損來抵,這些都是不合格的,可能會被調整補稅。

第二項常見的列報錯誤,在於忽略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投資收益,可以不必不計入當年度所得額,因此當年稅上核定的虧損,也沒有計算到這筆收益。

但如果要主張盈虧互抵,虧損年度若有投資收益,須納入計算後,重新得出正確的虧損數,並以此適用盈虧互抵。

6.汽機車汰舊換新、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期限延長 (2021/6/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為響應節能減碳進而改善空氣汙染情形,總統於110年5月26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8891號令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條文,並於同年月28日生效。

該局說明,前揭貨物稅條例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11條之1(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2年,至112年6月14日止。

二、修正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一)延長適用期間5年,至115年1月7日止。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該局補充說明,上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於新舊法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之案件,將從寬認定得適用減徵優惠,相關程序、申請期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等事項,財政部將於「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定,請民眾要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該局提醒

民眾如欲查詢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

7.紓困金 不會遭強制執行 (2021/6/8聯合新聞)

多項紓困4.0補助開放申辦,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法領取的社會補助款,不會被列為強制執行項目,因此即便民眾身上有欠稅、欠費或欠繳罰緩等紀錄在,還是可放心申請紓困補助,補助款仍會足額發下。

因應國內新冠疫情衝擊,行政院推出紓困4.0政策,大幅擴大現金補助範圍,稅務局指出,最近接到很多民眾詢問,擔心領取補助款的帳戶,已經遭執行分署扣押,可能會無法順利領到補助。

稅務局表示

其實紓困4.0就像多數的社會救助、福利津貼等,因為涉及最基本的社會安全、家庭生計等議題,因此依法並不會受到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

納稅義務人如有像是欠稅、欠費或欠繳罰鍰等情形,嚴重者可能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但是這類對象若是符合紓困的資格,即便仍有欠繳紀錄在,還是可以放心申請紓困,不會受到強制執行。

8.企業支付員工的快篩費用算薪資?要課稅嗎(2021/6/8聯合新聞)

疫情嚴峻,企業支付員工的快篩費用算薪資?企業要辦薪資扣繳?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期待財政部明確解釋。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疑問?會計師說,現行稅務法令規定,企業對於在職員工的健康檢查補貼,原則上應列為員工的薪資收入,但是如果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應施行的健康檢查,則為例外規定。

我國已將新冠肺炎公告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企業因為工作場所內有員工確診,強制同一工作處所員工進行快篩,企業一般規定員工檢具憑證核銷快篩費用。如被認定為屬職安法範圍,企業可核實認列為職工福利費用;反之,如果認定是企業對員工的補貼,就要列為薪資。

會計師認為,快篩費用屬實報實銷,應視為企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的防疫支出,而非對員工的補貼。不過,還待財政部給予明確的解釋,以利企業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