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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稅局提醒民眾,如因豪雨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報備 (2021/8/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因受西南風偏強及低壓帶影響,局部地區發生短延時強降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因而遭受災害損失,請把握災損報備三步驟,首先是動手清理前記得先「拍照存證」,然後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該局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1.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2.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3.營利事業可出具會計師受理災害損失之簽證報告或受損標的物已投有保險可提示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不限金額多寡)。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銷售額核定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該局為方便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已責成各分局、稽徵所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並於各單位辦公場所及災區村里長辦公室,提供相關稅務諮詢及申請書表,亦於該局網站之「災害損失專區」提供各式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民眾可自行下載填寫,並呼籲納稅義務人於防疫期間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服務,線上申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
2.營業人資金不足繳稅困難仍應如實申報銷售額,以免受罰(2021/8/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或每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務資金調度,致無法繳清應納之營業稅額,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切勿自行以短報方式繳納部分稅款。
該局說明
財政部為協助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繳納稅款確有困難,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營業人只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詳附表),稽徵機關將從寬認定。惟近來發現有部分企業因營業收入驟減,無法於上揭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營業稅額,僅先行申報繳納部分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嗣後遭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另遭處罰。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小汽車租賃業,營業收入受疫情影響而減少,109年11-12月營業稅應納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千1百萬餘元,因無力繳納全部稅款,遂於110年1月14日以現有資金先行申報部分銷售額8百萬餘元,繳納營業稅額40萬餘元,嗣後經該局查獲,以該公司當期短、漏報繳銷售額2億餘元及應納稅額1千60萬餘元,除補徵其所漏稅額1千60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1千60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若因疫情影響,繳納稅款有困難者,應於繳納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避免因短漏報繳稅款而遭處罰。為協助納稅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該局設有專人洽詢窗口(服務電話0800-000-321),另外營業人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網路申辦、郵寄、臨櫃辦理或電話申請等,管道多元且便利,請營業人多加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3.營業人捐贈防疫物資 開立統一發票要留意(2021/8/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三級疫情警戒期間防疫物資使用需求大增,許多營業人為力挺第一線醫護人員,共同為防疫工作貢獻一份心力,主動捐贈防護衣、護目鏡、口罩、快篩劑、酒精等貨物與醫療院所,在作愛心之餘,也請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
該局說明
營業人無償捐贈他人之防疫物資,於產製、進口、購買時,如係以「進貨」科目列帳,取得之進貨統一發票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本身,惟營業人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可申報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於購入時,已決定作捐贈使用,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購入口罩20萬片,原購入時是為了要銷售,以進貨科目入帳,購入時並將所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將其中的5萬片捐贈與長照機構乙,則甲公司應按時價計算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甲公司為協助防疫,將口罩無償捐贈給地方政府統一運用,甲公司雖已於購入時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簡化作業,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捐贈防疫物資時,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上述捐贈如有應視為銷售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在稽徵機關尚未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4.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2021/7/29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雖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10%-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5.營利事業購買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可列報費用減除且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2021/7/29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來勢洶洶,營利事業為確保營運順暢,及保護顧客與員工安全,會購買相關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其支出可列報費用減除且該物資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因應嚴峻的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不能鬆懈,營利事業為維持營運場所正常運作,防堵傳播鏈擴散,除採取員工分流措施,也會添購相關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水、藥用酒精、額溫槍、防護衣等)供員工工作使用,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出之防疫物資費用,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檢具憑證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
營利事業購買供員工防疫使用之相關物資,係雇主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所產生之防疫支出,並非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雇主免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6.屋頂搭建簡易棚架 免稅(2021/8/3聯合新聞 )
屋主在頂樓加蓋雨遮,房屋稅該怎麼算?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只是搭建簡易的棚架,其實不會視為房屋,也就免課房屋稅;但如果有完整架設頂蓋、樑柱及牆壁,這類建築就必須依法受到課稅。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
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是針對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以及可以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稅務局表示,許多老舊房屋的屋主,為避免遇雨漏水的問題,會在屋頂搭建棚架、雨遮,未必會增加房屋稅負擔。
稅務局表示
根據財政部規定,如果屋頂搭建的棚架,沒設有門窗、牆壁等結構,單純只是作為遮陽防雨用途,其所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也非常有限,因此為減輕納稅人負擔,此類簡陋的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如果屋頂棚架設有門窗、牆壁、頂蓋、樑柱等結構,實務上就可能會認定,將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視為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7.遭強制執行欠稅案 仍可申請分期繳納 (2021/8/3聯合新聞)
民生經濟受到疫情影響,各部會都提出紓困措施,台北國稅局提醒,雖然財政部有提供延期、分期等稅務紓困,但過去已經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如有繳納困難,則要另外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之後,有時可能因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納稅義務人經濟狀況依然不佳,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以致無力一次繳清欠稅,程序上仍有自力救濟的空間。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官員表示,被執行人若希望分期繳納,可向行政執行分署提申請,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核准。
經核准分期繳納案件,如有未依限期繳納情形,行政執行分署可能會廢止原核准分期外,還可能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8.房地合一制列報成本 兩地雷(2021/8/2聯合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適用房地合一制的不動產交易,在計算「取得成本」時要留意,實務查核過程中發現兩種常見錯誤,第一是按買入時契約上總價計算,第二種是按買入時的實價登錄資料來列報,稅局提醒,若與實際交易買入價格有落差,導致未按實際價款列報成本,恐會衍生補稅問題。
高雄國稅局表示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應在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具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而適用房地合一制的交易案件,房地交易損益的計算,是以出售時房地的成交總價,來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等餘額,作為所得額。其中取得成本,是指當初買入房地時的價格,包含實際成交的價款、改良修繕費等。
然而實務上,國稅局常發現錯誤列報取得成本的情形,不外乎是將成本墊高,來達到降低應課房地合一稅的效果,若遭國稅局查獲,無論是無意還是有心,都會面臨補稅問題。
國稅局舉例
有一位甲君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制的房地,當年買入時,與建商簽訂房地買賣合約書,契約上總價為1,151萬元,而後來甲君跟建商協商,退還了231萬元裝潢工程款,實際成交價是920萬元,然而甲君卻以契約上總價申報取得成本,最後被國稅局認定漏報231萬元所得,補稅46.2萬元。
另一位乙君則是以買入時的實價登錄資料來申報取得成本,不過當時買入總價實際上為1,345萬元,地政士在辦理實價登錄時將成交價錯誤申報為1,650萬元,導致乙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多列了305萬元的成本,被補稅61萬元。
國稅局呼籲
納稅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依實際付款金額,據實申報出售房地的取得成本,千萬不要僅依買入契約總價或實價登錄資料來申報,以免短漏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