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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0/09/07

1.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之中秋節禮品,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2021/9/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

2.商品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可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2021/9/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最近因疫情關係,配合政府政策暫停營業,致有些存貨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使用或出售,其報廢損失,除可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亦可出具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或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附報廢商品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但為簡化作業流程,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可以檢附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申請書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會通知營利事業補送銷毀過程前後之照片(須加註日期)備查,免實地勘。相關規定彙整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申請商品報廢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亦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所列之費用或損失不符合稅法規定而無法認列。    

3.暖心提醒營利事業,善用延、分繳機制度過疫情寒冬(2021/9/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部分營利事業發生營運困難,以致於無法如期繳納稅款,國稅局暖心提醒營利事業可善用延期或分期繳納機制,以度過疫情難關。

該局舉例,轄內甲飯店積欠108年營業稅200多萬元,該局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下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109年5月初,因109年3-4月營業稅繳納期限(109/5/15)將屆,甲飯店來電表示,該飯店每月有貸款利息、經營費用等龐大支出,且受疫情影響導致收入大幅減少,國內旅遊市場是否復甦尚待觀察,希望能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業稅稅款,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國稅局建議甲飯店,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至於109年3-4月營業稅的繳納期間(109/5/1-109/5/15)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甲飯店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內營業收入驟減,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109年3-4月營業稅,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甲飯店後來採納國稅局的建議,分別向行政執行分署及國稅局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也都獲得核准分期繳納,目前陸續依各期別繳納中。

該局提醒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途徑除臨櫃辦理外,尚提供網路申辦(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郵寄及電話等多元申辦管道,另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繳稅措施及申請書表,該局網站設有「防疫專區」,歡迎多加利用。

4.營業人銷售商品之標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發票(2021/9/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且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及交付發票,將涉及違章行為,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惟仍有部分實體或網路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告知消費者須另外加收營業稅款,以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

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一併向買受人收取。因此,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亦即營業人就其應稅商品標示的價格,應等同於銷售額加計營業稅銷項稅額,並與買受人應付給店家的金額相同。以店家販售標價新臺幣(下同)10,000元的商品為例,按目前營業稅率5%計算,商品本身銷售額為9,524元,另有476元是本次銷售之營業稅,爰消費者應給付店家的金額為10,000元。如店家販售標示價格為10,000元之商品,惟以該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再額外給付500元的營業稅款,將觸法受罰,如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勿再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並提醒消費者消費購物時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5.新設立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請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設置帳簿,核實申報(2021/9/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按時申報,國稅局的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A公司漏報105年2月間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漏稅罰,相關繳款書並於110年3月22日送達。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該補徵稅額及罰鍰已逾5年核課期間,依法應不得再行補徵。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公司105年1月-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105年3月15日前申報,A公司卻遲至105年3月17日始辦理申報,核屬逾期申報案件,核課期間為7年,因此國稅局於110年3月22日送達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之繳款書,其核課時點雖超過5年但未逾7年,依法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法定期間為7年。

6.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2021/9/7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因民法有關應繼分之規定,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

甲死亡時僅遺有1筆土地(持分全),其繼承人有配偶乙、子女A及B共3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遺產應繼分由配偶乙與子女A及B平均各為3分之1,但經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土地由乙、A各取得持分5分之1、B取得持分5分之3,雖繼承人B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惟仍屬繼承人間之協議,不因協議分割結果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

7.房屋稅係按月計徵,於年期中取得者,按持有月數課徵房屋稅 (2021/9/1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房屋於109年買賣取得後並無增建,也申請住家用,為什麼今年5月繳納的房屋稅,比去年的稅額高出許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課稅期間為前1年的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並按月計徵。張先生於109年1月3日購入該屋,109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9年1月至109年6月共計6個月。而110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共計12個月,課稅月數不同,因此110年期房屋稅才會比109年期房屋稅高,該局進一步表示,除了課稅月數外,使用情形也會影響稅額高低。

8.無償替人清償債務,不問雙方有無贈與意思合致,都要課贈與稅!(2021/9/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兒子向銀行貸款做生意失敗,血本無歸,老婆護子心切,打算送錢給兒子去償還貸款600萬元,並遊說我贊助半數。我因擔心兒子會拿去亂花用,不願答應,老婆決定自己負擔,我只能要求她直接替兒子償還貸款,以免橫生枝節,但聽說會被課徵贈與稅,原因何在?

南區國稅局說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為無償替他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其實質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有心人藉此規避稅捐,乃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但考量這類案件與一般有贈與意思合致之贈與行為有別,國稅局查獲時會先通知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針對陳先生的顧慮,該局表示,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目前每人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可善加利用;父母如果擔心拿錢給子女去還債,子女會挪作他用,因而打算直接替子女清償債務者,可選擇各自替子女清償部分債務,或採逐年清償債務方式,以減輕稅負。

例如,陳太太單獨無償為兒子償還貸款600萬元,今年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行為,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稅38萬元。但陳先生夫妻2人若各自替兒子償還300萬元,經分別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只須各繳納贈與稅8萬元,節稅22萬元;另外,夫妻2人今年如果先分別替兒子償還220萬元,明年再償還剩餘貸款160萬元,在沒有其他贈與行為,或雖有贈與但每人每年贈與總額合計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情況下,可完全無須繳納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