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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又多一好處 (2021/9/15財政部賦稅署)
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之誘因,財政部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倍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定明屬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說明
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進而引導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增訂第2項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含10%)者,免罰;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依同日修正發布之裁倍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適用較輕處罰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
該部進一步說明
上開修正規定係自110年9月17日發生效力,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相關修正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項下查詢。
財政部籲請營業人多使用雲端發票,也請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存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為地球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2.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要注意折舊計算(2021/9/1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買受人依規定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3,450,000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0,000元,如甲公司於110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該年度應依該大貨車之帳面價值3,050,000元(成本3,450,000元-減徵貨物稅稅額400,000元)扣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及110年使用期間5個月,提列折舊費用229,167元。如甲公司於111年1月才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則該年度應自申請日起,依該新大貨車之帳載未折減餘額(成本-已提列折舊)減除減徵之貨物稅400,000元,再減除預估殘值300,000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該局提醒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的新車或節能電器等貨物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者,因給付單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要記得依規定列報,以免受罰。
3.營業人因銷售行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 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2021/10/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利息、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等,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
營業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常造成混淆。簡單的說,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倘營業人因造成營運損失所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非銷售行為取得,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A公司承攬B公司基地台工程,因B公司另一承包商C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A公司延遲動工遭受損失,經三方協調,由C公司支付賠償款與A公司,A公司因承攬勞務獲致賠償應開立統一發票與C公司。反之,B公司因A公司延遲動工而遭受損失,B公司所收取賠償款,因非B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強調,並非所有營業人取自交易對象之賠償款或違約金等收入皆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款項性質,因銷售或提供勞務行為取得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4.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2021/10/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呼籲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銷售對象不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被處罰。
5.企業基金會 當心漏報營所稅(2021/10/5聯合新聞)
企業基金會雖為非營利組織,稅務上仍可能有申報義務。
台北國稅局提醒
近期即將針對2020年度營所稅發出滯報通知,呼籲尚未申報營所稅的機關、團體盡早更正申報,以免罰款加重。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要寄發每年例行的滯報通知書,在營所稅上最常見的滯報對象,多半是慈善團體、企業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有些組織會認為當年度符合免稅標準,因此漏未申報所得稅。
根據稅法規定,合法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在資產配置合理、未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捐贈人董監事合乎比例、所得支出比例合格等條件滿足下,可以免納所得稅。
但特別是企業基金會,常常會取得過高的股利收入,因而被排除免稅,有義務申報營所稅,此類團體若應申報而未申報,在被國稅局通知補報之餘,還會被裁罰滯報金、漏報金。
股利、租金等應辦扣繳的款項,國稅局可以掌握金流來源,很容易就能盤點出漏未申報營所稅的公益團體,通知補報並開罰。
因應疫情影響,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限由5月31日展延至6月30日,因此滯報通知書延到近期才寄發,上述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申報的團體,在接到滯報通知書的日起算15日內補辦申報,國稅局只會依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加罰至3萬元。
但若超出補報期限仍拒辦申報,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直接核定應納稅額,另外補徵20%怠報金,這部分最高加徵9萬元。
6.房地交易虧損,需要辦理申報嗎?(2021/9/1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自105年施行至今,有民眾誤以為不動產交易虧損不用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
吳君於107年1月買入A房地,取得成本800萬元,嗣無力繳納銀行貸款,於109年6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金額400萬元,吳君自行計算為虧損,誤認該筆交易無所得,而不需申報,經國稅局查核後,吳君雖因虧損,無應納稅額,惟因未申報且1年內經第1次裁罰,仍遭處未依規定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所以提醒民眾勿因疏忽而受罰。
7.房屋外牆拉皮是否增加房屋稅 (2021/9/2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若僅對房屋外牆補強重新整理,或進行外牆防水工程,因不影響原建築物的基礎、梁柱結構等,非屬須申報設籍課徵之「增建」或「改建」,並不會增加房屋稅額。但如果是擴建或拆除改建,則須重新核算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所謂「增建」,為在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如擴建面積、陽台外推或加蓋樓層;而「改建」則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增建及改建均須向當地稅捐單位申報重新核算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而若僅為改善美觀、整修內部、裝潢等,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於房屋稅條例所訂增建、改建範圍。
8.汽機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請注意申請期限(2021/10/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貨物稅優惠措施延長至115年1月7日,汽車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 千元。
該局說明,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中古機車(150c.c.以下)換購新車,應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退還新車減徵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申請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先報廢或出口中古車後購買新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二、先購買新車後出口中古車者:以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之次日起算。
三、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者:以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之次日。
該局特別說明
本優惠措施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符合修正後所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者,如完成汰舊換新之日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間,申請期限為前揭辦法修正生效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自110年7月9日至111年1月9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民眾備齊相關退稅文件後,請儘速交付予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影響權益。
該所提醒,民眾如欲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