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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2021/11/2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家庭之費用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費用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以符合財務會計上企業個體原則,避免企業與個人間費用產生混淆不清而互相流用之情形;對違反各稅法規定所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為免抵銷制裁效果,使之成效不彰,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又依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倘准予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予以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應繳納之罰鍰由全民買單,如此將使處罰效果大打折扣,更有違租稅公平原則,所以罰鍰也不准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指出,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負責人信用卡年費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鍰共50餘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由於個人信用卡年費為家庭費用,非屬企業費用,及交通罰鍰非屬公司營運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因此遭該局依前開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
營利事業平時發生之各項費用,應按財務會計原則詳實記錄,惟於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除與經營業務無關之損費及各項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2.應稅飲料名稱變更,應重新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2021/11/2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已核准貨物稅產品登記之飲料如變更名稱,應重新辦理登記或僅須辦理產品名稱變更登記?
該局說明
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已核准登記之產品,會因變更事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如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二、上述以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如僅為包裝上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如廠商欲將A飲料名稱變更為新品名B,應於B飲料產製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飲料品四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等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另A飲料如不再產製,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產品登記。
3.我國營利事業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社群平台刊登廣告,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廣告費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2021/11/2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因疫情宅在家網路購物盛行,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增加產品曝光度,透過Facebook、Amazon或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我國營利事業所給付之廣告費,屬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
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外,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據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4.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2021/11/2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提升技術能力,達到產業創新目的,屢祭出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措施。營利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限為2月1日至5月31日),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研究發展活動提供審查意見。
該局最近實務查核發現,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申請「專案認定」,而遭否准適用投資抵減,故特別指出,研究發展計畫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及「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等項目,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才可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申請時間點,係與前述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研發活動審查意見,併案提出「專案認定」之申請。
該局提醒
營利事業之研發投資抵減,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結算申報書之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相關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籲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5.商號出售舊制房地之盈餘,仍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2021/11/2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獨資、合夥組織經營不動產買賣,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價取得之房屋、土地,相關收入應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個人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以計算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額),惟該交易所得仍屬獨資、合夥組織之帳載盈餘,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應獲之盈餘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之獨資商號資本主,其於102年間以購買預售屋方式購入多筆房地,嗣於104年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陸續出售,甲君於辦理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將出售房屋之收入列報為營業收入,經該局以甲君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其出售房屋及土地收入均屬營業收入,遂將出售土地部分之收入併入營業收入,計算全年所得額,並因甲君為該商號之資本主,得享有盈餘,故依法核定甲君取自商號之營利所得,補徵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出售房地收入,應併入該商號之收入,減除成本或費用後計算所得。須特別注意者,該房地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價取得,其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雖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仍應就應獲配之盈餘,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6.購買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期限再延長4年 (2021/11/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為響應綠色環保潮流,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行政院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4年(自111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購買電動車車輛(包括機車、貨車、小客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免徵貨物稅要符合三要件:首先購買的電動車輛只限新車,其次該車輛需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第三應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民眾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申請退還已報繳之貨物稅。
7.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2021/11/24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
現行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比較,上漲幅度11.09%,已達10%以上,爰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係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106年,適用之105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4.17%,未達10%,尚無須調整。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102年12月31日調整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調整基期為103年,適用之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6.32%,未達10%,尚無須調整。
8.進口含氣體之鋼瓶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2021/11/23財政部關務署)
高雄關表示
進口人申報進口含氣體之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及冷媒鋼瓶,其貨品分類號列歸列第7311.00.00.00-0號,輸入規定C02(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可填報「CI999999999999」免證專用代碼通關。惟若進口不含氣體之上述鋼瓶(不論新舊),則屬應施檢驗商品,依規定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辦理商品檢驗。
該關進一步表示,倘進口人申報進口該類鋼瓶為內含氣體時,惟經海關查驗結果係為不含氣體之空鋼瓶時,因涉違反商品檢驗法,將依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標檢局查處。
該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善盡查證義務並誠實申報,避免虛報違章情事,遭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