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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2/04/25

1.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111年度各類憑單所得於112年4月28日開始線上查詢!(2023/04/2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為提供便捷納稅服務,111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自今(112)年4月28日開始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1年度所得資料,或可委任代理人代理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採用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

(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於111年8月27日移轉至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的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也可使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1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的負責人所持有的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查詢。不過獨資、合夥組織111年度期間如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以及獨資組織有變更負責人的情形,就不能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可先以其合於前開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就可由代理人於今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以代理人本身的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除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的所得資料。另為方便代理人一次查詢全部委任人的所得資料,代理人可利用整批查詢功能,不必再逐筆查詢,有效節省查詢時間。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線上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申報的各式憑單資料,僅作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的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收入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2.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列報收入課稅 (2023/04/1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採擴大書審申報者當年度出售資產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計算交易損益(2023/04/1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單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項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核實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查獲110年3月間出售車輛漏未申報財產出售損益亦未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交易內容及調帳查核後,發現該車輛係於108年4月間以60萬餘元購入之自用小客車,惟未依稅法規定帳列甲公司財產目錄及提列折舊,經該局輔導營業人補提折舊20萬元後,已就交易情形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整所得額2萬元,並將漏未開立發票42萬元,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轉通報該局辦理後續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應如實開立發票,正確使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4. 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2023/04/1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5.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2023/04/1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事務所、療養院所或補習班及幼兒園使用,不得列支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另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事務所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給付租金雖已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進一步查核時,發現該址房屋係獨資之負責人所有,與前揭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該項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列報租金支出時,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6.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之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2023/04/2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香港某公司董事,109年間其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計875萬元,經該局查得款項來源是甲君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君漏未申報該筆海外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7.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 (2023/04/1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常有民眾詢問,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規定是什麼,以及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該局特別整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須為購買自用住宅:列報之房屋應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之房屋,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須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不得列報扣除。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倘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倘因利率或其他因素,導致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支付之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屬於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民眾若將其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借款利息列報。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度實際支付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

六、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民眾應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8. 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抵稅後,自重購5年內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2023/04/1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個人重購屬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及第2項規定,均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惟重購之自住房地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會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11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另甲君111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因2處甲君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於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則甲君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之扣抵稅額68萬元[68萬元×(重購價額730萬元÷出售價額476萬元,大於1以1計算)],故申報時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之後經該局稽查發現甲君111年12月8日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之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遂向甲君追繳原扣抵之稅額6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重購的新屋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且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在5年內恪守自行居住、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得移轉,亦即「自住、3不、綁5年」方免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