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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1月1日起 ,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2016/2/5台灣新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看好古董藝術品長期增值潛力,將其視為投資理財之工具,惟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

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年1月1日起,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經國內拍賣會出售已故書畫家的山水手卷,因持有年代久遠,購買成本證明已無法提示,若拍賣成交價為280萬元,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其應將財產交易所得16.8萬元(280萬× 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