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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發年終獎金 依規扣繳

(2016/2/23經濟日報)

林口區翁小姐問:發放年終工作獎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扣繳?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已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