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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 請注意開立發票規定 (2025/04/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近年來隨著全球市場競爭加劇,企業以功能分工經營模式已成趨勢,例如品牌經銷商將產品售後服務業務,委託予另一企業負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對品牌黏著度。該局提醒,類此委託及受託維修業務簽訂維修服務合約,由委託商提供維修置換零件且不得對外銷售,應依財政部89年8月17日台財税第0890455737號函釋區別維修產品為保固期或非保固期內而耗用零件數量,依規定開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經銷商甲公司與維修業者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乙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限用於維修甲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乙公司執行合約內容所產生之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再依乙公司所提供一定期間之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乙公司。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交付與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因無法預估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甲公司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
(二)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應就提供產品維修期間屬保固或非保固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詳附表)。
(三)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交付前揭代收款予經銷商甲公司,甲公司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整理,讓您一次掌握新變動! (2025/04/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為利營利事業正確及有效率地完成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修正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配合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之2(追溯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一)新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支出,亦得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範圍。(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5-3頁)
(二)刪除「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得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要件,並提高租稅優惠加成減除率為200%及175%。(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18頁及第A18-1頁)
適用上開租稅優惠措施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報租稅減免相關明細表,另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亦應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29欄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第16c欄。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關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規定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3欄及修正第130欄相關說明。
三、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得票率達1%之政黨,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營利事業對前開政黨捐贈得於不超過所得額10%認列捐贈費用。
四、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免納所得稅,惟其收入、支出仍應如實填列申報,並將收支差額填入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第24欄(依其他法令規定之免稅所得)減除。
五、113年度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審要點)修正重點:
(一)配合使用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施行期間至112年度止,刪除原擴審要點第14點經營零售業務並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可適用擴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規定及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2欄。
(二)因應產業經營實況,調降「蔬菜、水果批發」、「書籍、雜誌買賣」及「書籍出版業」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下稱擴審純益率)1%。
(三)配合國家住宅及租屋政策,增訂「租賃住宅代管」擴審純益率為8%及「租賃住宅包租」擴審純益率為10%,惟前開業別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申報案件不適用擴審要點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延至本(114)年6月30日,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本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等資料亦可於本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上傳成功。另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省力,快速又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
3.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2025/04/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特別整理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本稅部分:
(一)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且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情形據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及檢附明細表,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將已報關出口貨物之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
(四)列報未從事與營利事業本身業務活動有關之國外子公司員工薪資及差旅等費用。
(五)出售不動產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實際交付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二、未分配盈餘部分:
(一)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二)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未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三)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漏未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三、其他:
(一)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經營情形填寫正確行業代號,致適用錯誤書審純益率,影響課稅所得額正確計算。
(二)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未依規定登錄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致未能適用投資抵減。
(三)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提供背書保證予海外關係企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該等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致稽徵機關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
(四)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視為普通申報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有無上述錯誤及疏漏情形,並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如期繳納稅款。
4.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2025/04/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實施營利事業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至今,仍有營利事業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補稅甚至處罰,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不包含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未依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中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即第C1-1頁A欄),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第C1-1頁G欄)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5目規定,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將該土地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實務上仍有營利事業誤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如因加計後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三、營利事業購入中古屋整修後出售,應填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規定,應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誤認適用同法條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情形,而填報申報書第C1-2頁,並將該出售房地利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以致短繳應自行繳納稅款。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度,列報該房屋收入、成本及費用並認列損益,致漏報所得額。
五、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所取得之土地,該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將前開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項下減除,除依法調整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須記錄相關投入成本及費用支出,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倘自行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5.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大利多,讓您一次掌握不漏接(2025/04/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每年一到綜合所得稅申報季,民眾最關心的就是有哪些報稅利多和新修正規定,該局特別彙整報稅10大利多及2項新修正規定,讓民眾可以一次掌握,輕鬆享受節稅優惠。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0大利多彙整表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修正規定
6.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2025/04/2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4年5月開始,該局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態樣,供民眾參考,提醒申報時多加注意,避免因一時疏忽遭補稅處罰。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應詳加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者,修正申報內容後,於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如果逾申報期限才發現錯誤,則無論採取何種申報方式,均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7.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2025/04/25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財政部說明,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8. 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請留意相關規定 (2025/04/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 】,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