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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4/08/27

1.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025/08/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7日)代銷沙發15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活動結束後3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10%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42,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60,000元及稅額3,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2.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2025/08/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同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特別注意,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為降低繳稅金額,明知無進貨事實,卻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虛列營業成本8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60萬元,經剔除補稅並予處罰外,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2億800萬元之比例雖未超過5%,但甲公司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無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爰否准前10年虧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就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外,亦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3.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 (2025/08/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且可提示規定證明文件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如有境外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須由該國內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並繳納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才能依規定計算並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倘交易雙方約定,國內營利事業不負擔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應繳納之所得稅,則國內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之可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111年度列報自境外乙公司取得之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500萬元。經檢視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之授權合約,雙方約定甲公司收取之權利金於所得來源國所產生之稅負均由乙公司負擔,乙公司於支付甲公司權利金使用費時不得扣除該稅款。因甲公司實際上未繳納該筆權利金收入於所得來源國之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自不得主張扣抵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是否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以正確申報可扣抵稅額。
4.營利事業暫繳申報9月開跑,請留意相關規定 (2025/08/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4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辦理暫繳者外,應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省力。

該局就114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

1.按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2.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4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即今年9月申報暫繳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3)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二、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3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4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有應納稅款時,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超商(限應納稅款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及透過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
5.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應如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2025/08/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土地重劃後所取得應分配之土地,被繼承人土地取得日為原參與重劃土地之日,繼承人嗣後出售該重劃土地,應按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舊制」(土地不課徵所得稅)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2日往生,由乙君繼承取得甲君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取得的B土地,嗣於114年3月出售,於同年4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乙君按持有B土地期間2年以內適用的4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調閱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查得甲君係於106年12月6日購入並登記取得A土地,之後配合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於108年起參與市地重劃,復於109年9月2日經重劃後取得應分配B土地,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及參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意旨,認定乙君出售B土地的取得日為106年12月6日,土地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甲君的持有期間計7年4個月多(自106年12月6日起算,至114年4月25日止),遂按持有期間5年至10年適用的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並退還乙君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市地重劃分配的土地,且被繼承人原土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於申報個人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的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自行繳納稅額及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

6.以不實憑證虛報個人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遭查獲後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2025/08/2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係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近日該局查獲有納稅人出售房地,房屋無裝修事實,卻持關係人開立之不實憑證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的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2月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00元,經查核結果,發現甲君列報房屋裝修費的統一發票,為關係人乙君經營的A公司所開立,且A公司經營的營業項目,與房屋修繕無關;另依查得資料發現,買方實地看屋時,現場無進行裝修或更新衛浴等設備,且委託銷售契約載明標的物現況於持有期間並未更新,與報價單修繕項目不符,經該局核認甲君涉有故意虛報費用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剔除費用1,500,000元,補徵所漏稅額67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一倍之罰鍰675,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房屋持有期間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付款金流及修繕前後照片,俾利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該局也特別呼籲納稅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無修繕事實,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憑證列報成本費用,如有申報錯誤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7.繼承上市(櫃)股票所獲配的股利,該如何報稅? (2025/08/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申報遺產稅,至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收到上市、上櫃公司發放的股利,應確認「繼承事實發生日」與「上市(櫃)股票除權(息)交易日」2個時點的先後順序,按「被繼承人遺產債權(應收股利)」或「繼承人股利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例一):甲君於113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3年6月20日,股利發放日為113年7月18日。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已公告除息,因公告的除息交易日在甲君死亡日之前,甲君取得配發現金股利的權利,該應領未領的現金股利,屬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債權,繼承人應按債權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例二):乙君於113年6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因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113年6月20日,係在乙君死亡日之後,A公司113年7月18日發放的現金股利,屬於繼承人的股利所得,應由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再併入繼承該股票的繼承人領取股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8.申報遺產稅時,請留意「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的適用規定! (2025/08/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審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偶有發現繼承人漏未列報「父母扣除額」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特舉例說明兩項扣除額適用範圍,希協助民眾正確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父母雖非繼承人,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列報「父母扣除額」。另依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以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為限,至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惟若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則不得扣除前述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林君於113年9月過世,遺留配偶及兩名子女為繼承人,父親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於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可扣除「父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如果林君兩名子女拋棄繼承且各該子女亦無子女,則由其配偶及次一順序的父親繼承,仍可扣除前二項扣除額,但林君的父親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