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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之娛樂稅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可享有1%獎勵金
(2016/3/7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為獎勵經營娛樂業代徵娛樂稅之營業人,只要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娛樂稅,皆可享有1%代徵獎勵金。
經核定為查定課徵或自動報繳娛樂稅之代徵人,每月所代徵之稅款,如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直接扣領應納稅額1%獎勵金;繳納截止日如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納仍屬如期繳納,亦可享有代徵獎勵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營業人104年12月份應納娛樂稅額6,000元,繳納期限為105年1月1日至1月10日,1月10日為星期日,則繳款期限順延至1月11日,娛樂稅代徵人若於1月11日前繳納,則可直接扣抵60元代徵獎勵金,實繳5,940元即可;反之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