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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2016/2/2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該所說明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其意旨係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爰以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作為經濟弱勢者之認定方式,另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分5個金額級距;「經濟弱勢者」分3個金額級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標準如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 24期。
(五)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
(一)稅捐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二)稅捐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三)稅捐在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