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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2016/3/11台灣新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

由於所得稅法第71條及同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作業有部分變革,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獨資資本主變更即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