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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設立戶籍
(2016/3/11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農保規劃或其他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即使有居住事實,惟因設立戶籍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法定要件之ㄧ,既戶籍已全部遷出,該土地則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差4倍喔!
該處提醒民眾
地價稅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如欲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該戶全部戶籍遷出者,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以免遭補稅受罰,另於戶籍再遷入時,也需要向稅捐處重新申請並經核准,地價稅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