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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2016/3/16台灣新報)

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業者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於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其實業者已經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業者在收到匯款後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查獲後,除補徵本稅外,尚須處以罰鍰。